三湘都市报12月14日讯 欠钱逾期未还,双方公堂对簿,竟因借据上的“担保人”“连带担保人”起了争执。原来,非借款人称在借据空白处签名,只是作为“见证人”,没想到名字前加上了“担保人”的前缀,背上了32万元的债务。12月14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非借款人无法证明自己是“见证人”,只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身份惹争议
经王明(化名)引荐,将亲戚李辉(化名)介绍给了朋友周杰(化名)。2019年,李辉向周杰借款32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其底部记载“担保人王明”。2023年,双方再次结算,李辉向周杰出具借据一张,并在借据背面手写还款承诺,底部记载“借款人李辉”,在该记载处下方另记有“连带担保人王明”。
后因借款未还清,周杰将李辉和王明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决李辉偿还借款本息,并由王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李辉称王明签字的借条及还款承诺中“担保人”“连带担保人”字样均系自己在王明签字后经周杰要求在王明签名前添加,王明对此不知情,仅是作为见证人签名。
王明也表示自己只是签名,并没有担保的意思。
对此,周杰则称借条及还款承诺系李辉出具后,写好“担保人”“连带担保人”字样再由王明签名。
法院:非借款人无法证明是“见证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王明辩称其是见证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王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生活阅历及知识水平,应当知道在还款承诺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如王明仅有见证人或者在场人的意思表示,就应在本人签名前写好自己在案涉借款中的角色,而不应该在签名前留下空白给他人书写内容,加重本人责任,且李辉出具的两张条据,王明均进行了签名,其称添加字样均未告知王明,不符合逻辑和常理。
此外,从签字形式和正常书写习惯来看,如果王明签名之间“连带担保人”五个字不存在,也未注明“见证人”,其直接在借款人下方签名,则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周杰更无需要求李辉在王明签名处另添加“连带担保人”字样,仅凭李辉陈述,不足以认定王明主张其作为见证人在还款承诺上签名的观点。
综上,法院支持了原告周杰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第三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名应明确身份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为避免因签字位置或身份不明引发纠纷,第三人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时应规范书写,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如果不是借贷双方,也不是担保人的,最好不要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等债权凭证上签字。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肖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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