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及控股股东、高管芮敬功等被出具警示函 涉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信披不准确
创始人
2025-12-12 18:31:45

2025年12月1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及董事长芮敬功、总经理芮益民、财务负责人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亦因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一同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根据江苏证监局查明的事实,红宝丽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的问题。2022年6月及2024年2月,公司子公司分别通过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宝源投资提供资金,相关款项已于当年年末全部收回。

然而,红宝丽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中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多项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信息披露的要求。

年报采购数据信披不准确

除资金占用问题外,红宝丽还存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江苏证监局指出,公司2021年及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存在少计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关于采购信息披露的规定。

监管认定及处罚措施

江苏证监局表示,红宝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等规定,宝源投资作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同时,公司董事长芮敬功、总经理芮益民、财务负责人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因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红宝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8号指引》第二十三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红宝丽、宝源投资及上述四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年报采购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公告显示,红宝丽在2021年及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存在少计情况,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关于采购信息披露的要求,反映出公司在财务数据核算及信息披露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监管要求与整改方向

江苏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明确要求,红宝丽需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宝源投资应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相关责任人员应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根据要求,相关方需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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