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答复:两投标供应商分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构成串标吗?
创始人
2025-12-09 12:45:4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留言编号:1828-3257131

问:您好,我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一个项目。磋商文件发售期内共5家供应商报名参加,截至磋商时间3家供应商(A\B\C公司)递交响应文件,经评审,A公司成交。合同签订后,我司发现3家有效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关系: (1)A公司的某地区办事处负责人与B公司的另一地区分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2)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资的D公司的另一位自然人股东同时也是C公司的股东。 请问:上述A\B\C三家供应商是否构成围串标行为?

国库司答:判断围串标行为的重点是投标人之间是否客观上存在串通行为。从您反映的情况看,不能认定A公司和B公司构成围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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