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优化消费环境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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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12:31:34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优化消费环境专刊)

2025年以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不合格羽绒制品、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消费欺诈、反食品浪费等违法行为,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广千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白鹅绒羽绒冬被案

2025年8月2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广千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白鹅绒羽绒冬被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5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羽绒冬被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1款95%白鹅绒羽绒冬被,经检测,“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QB/T 1193-2023《羽绒羽毛被》标准要求。当事人共生产47床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7.9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纤维含量直接决定羽绒被的保暖性、透气性和耐用性。不合格的羽绒制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普法宣传和严格执法,严防不合格羽绒制品流入市场。

2、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爱心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9月18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和县爱心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4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款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产品号牌安装位置、尺寸限值、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从生产厂家(已移送属地市场监管局处理)购进2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5598元,违法所得为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反射器和照明项目不合格会直接影响夜间骑行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和抽检力度,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不合格产品溯源至生产环节,实现全链条闭环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3、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富民复合肥厂生产不合格的化肥案

2025年8月26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富民复合肥厂生产不合格的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6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9日生产销售的复合肥料,经抽检,该复合肥料氯离子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化肥2吨,已经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作为农业生产资料,若总养分、氯离子等项目不合格,将导致植物生长不良,影响作物产量和品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打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等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与农民权益。

4、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尹某某猪肉经营点欺诈消费者案

2025年1月21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尹某某猪肉经营点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5日,和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监管,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猪肉销售摊位上有两根蹄壳涂有黑色涂料的猪蹄。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是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白猪,共购进50公斤。因黑猪肉在市场上比较畅售,当事人私自用木炭灰将当日购进的猪蹄壳处涂成黑色,让消费者误认为是黑猪肉。至案发,当事人已将所购进的猪肉全部出售,销售额1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九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严重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更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起到有力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务必保持警惕,仔细辨别商品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5、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县运漕向阳食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6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含山县运漕向阳食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8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麻油绿豆糕,经抽检,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共生产食品“麻油绿豆糕”40盒,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80元。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但未成功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柠檬黄作为食品添加剂,其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不可随意添加。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食品生产领域专项整治,通过加大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力度,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守规”,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公平有序的食品市场秩序。

6、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西埠王某平价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5年8月28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和县西埠王某平价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8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麻油绿豆糕,经抽检,其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5年5月20日从含山县运漕向阳食品厂购入麻油绿豆糕15盒,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凭证、供货方营业执照及小作坊登记证,但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发布召回通知,但未召回成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是应尽的法定义务。若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必然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甚至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食品安全全链条执法,通过强化生产源头管控、严格流通环节监管,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7、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邓记功夫煲仔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6月23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邓记功夫煲仔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5年6月3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点餐和就餐区域均未发现反食品浪费的相关告知及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既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内容,也未对员工进行过反食品浪费的有关培训,员工亦未能提示、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部门已多次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活动,但部分经营户仍未给予足够重视。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市场监管职能,持续强化日常检查力度,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杜绝浪费,共同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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