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四川拟明确四类养老设施可公建民营
四类养老服务设施
●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主体兴建、改扩建或购置并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农村敬老院)
●各级政府以土地、房产等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满后产权(或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并移交给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公办养老机构
本报讯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杨升涛) 记者29日获悉,日前四川省民政厅发布《四川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公建民营作出解释,并明确了何种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实施公建民营等内容。
何为公建民营?办法明确,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的模式。养老机构内部照料、膳食、物业、安保等分项服务承包、委托、管理等事项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针对实施公建民营的范围,办法明确了四类养老服务设施: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主体兴建、改扩建或购置并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农村敬老院);各级政府以土地、房产等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满后产权(或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并移交给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公办养老机构。
在运营方明确方面,办法指出,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运营方。同时,受规模较小等因素制约、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营方的,同委托方同级财政、发改部门会商或征求意见后,可以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运营方,并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权责、加强监管。
需注意的是,运营方的经营(业务)范围应主要为开展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应包括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居家照护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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