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水救人牺牲 保险公司竟然拒赔
创始人
2025-11-28 14:11:21

王女士为救人溺亡,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竟被保险公司以王女士溺亡时处醉酒状态为由拒赔。老人诉至法院,家属能否获救济?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该赔!

本案中,王女士在聚餐饮酒后与一名同事同行而归。途中,同事的物品掉落河中,二人为寻找落水物品下到河滩边,同事不慎滑落水中,王女士见状向下靠近水面,在水中站立移动,试图拉住同事,但未能成功。爬上岸后,她再次返回水边试图救人,仍营救未果,最终两人均落水溺亡。鉴定结果显示,王女士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死因是溺亡。

王女士生前所在公司曾为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保险,王女士父母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公司拒赔。老两口认为,女儿直接死亡原因为溺亡,属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及利息。保险公司辩称,王女士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且溺亡处水深超过2米,两点皆为涉案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条款,故拒赔。

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因救助他人而落水,其救助行为已经中断其醉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应以因救助他人而落水作为王女士死亡的近因,该近因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徐汇区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险公司援引“醉酒”和“高风险活动”两条免责条款,将“醉酒免责”解释为“醉酒后发生事故即免责”,将“2米水深高风险活动”解释为任何在2米水深中进行的行动。涉案保险合同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故对于“醉酒免责”应明确免责仅适用于醉酒直接导致保险事故的情况;对于何为“2米水深高风险活动”,保险公司的观点属扩大解释,不应采纳。

针对涉及“醉酒+溺水”的多因素链条,本案适用近因原则,认定王女士的救助行为作为独立介入因素已经中断了其醉酒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已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王女士为救落水同事而溺亡,结果令人惋惜,其善人善举值得肯定。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调取监控,还原事实真相,揭示王女士为救助同事而溺亡的真相,并以司法裁判认定王女士的死亡近因是救人而非醉酒,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其不抛弃不放弃的行为,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还表示,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时,如发生歧义,将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注重优化免责条款设计,细化条款内容以避免歧义,并提高风险分担的公平性。

通讯员 戴欣媛 本报记者 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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