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祝珺、李尤、金福:
你公司在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2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及总裁祝珺、董事会秘书李尤、财务总监金福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