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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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立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涵盖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碰撞、买卖合同等纠纷类型,涉及新加坡、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等8个国家的当事人。这批案例善用调解方法,创新多元解纷模式,高效、和谐、实质化解纠纷,展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作为。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近年来,伴随海洋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深化,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呈现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诉求多样等特征。同时,跨境诉讼往往存在语言文字障碍以及公证、认证程序成本高、耗时长等难点问题。如何在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解纷成本、维护长远合作、实质化解矛盾,已成为司法服务涉外法治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关键问题。继7月10日首批涉外商事海事典型案例发布后,这批案例再度以调解为核心,有力回应上述问题,为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东方经验”。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实现实质化解纠纷。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处理中的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传统“和文化”智慧,依托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具备公正、高效、便捷的固有优势。例如在案例一中,大连海事法院主动向当事人阐明调解优势,取得各方同意后开展多轮调解,通过倾听当事人诉求,定位案件争议点,进而释明实际承运人连带责任规定以凝聚法律共识,并引导当事人评估诉讼成本,最终促成和解。此种“倾听诉求—释法明理—平衡诉求—实现共赢”的调解路径,使得双方较快达成共识,避免了冗长的跨国诉讼。智利当事人收到和解款项后撤诉,盛赞“中国海事法院值得信赖”。在案例六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运用“证据交换—焦点锁定—动态协商—协调推进”的全链条调解模式,促成当事人当庭和解并于一周内履行,有效化解了超千万美元的债权争议。 同时,部分典型案例在适用调解制度基础上,探索多元解纷机制,创新发展调解方式,形成更加便捷、专业、高效的跨境解纷机制。如在案例三中,宁波海事法院主动联系涉案船东保赔协会,发挥其行业引领作用促成调解,开辟了行业组织参与调解的跨境解纷新路径。在案例四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充分利用诉仲调“一站式”联动解决平台,不仅邀请当地商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政策解读,还邀请香港调解员一同开展“在线联调”,发挥多元调解力量的叠加效应,成功化解跨境争议。在案例五中,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见证委托、多语线上调解的方式降低公证认证成本,并采用“争议分层处置法”,逐一化解双方分歧,让外方当事人在线上就能圆满解决争议。 对于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司法审判工作的关键任务除了定分止争外,还在于维系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合作,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相比于两方对抗的诉讼制度,调解制度延续了东方“和文化”智慧,贯彻求同存异、互利共赢的理念,有助于重树双方信任关系,规避“一案生、合作止”的后果,特别适合重视长期合作的国际商事海事领域。这批典型案例围绕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需求,从纠纷化解与产业发展的结合点发力,部分当事人在完成调解后表示出继续合作的意愿。例如,在案例二中,二审法院立足“保合作、稳出口”,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强化释法说理,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还维系了双方的合作关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产业的稳定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类似的,案例五和案例六的中外当事人在争端解决后均表达出恢复合作的意愿。上述案例向国际社会传递出中国司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促进商事海事合作的立场,为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这些典型案例表明,调解不只是一种解纷方式,更是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法治理念的桥梁。从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到为司法调解工作给出好评,折射出外国当事人对和合共赢“东方智慧”的认同。期待各级法院继续深耕调解实践,在提升专业调解能力的同时,探索创新解纷机制,整合先进科技、调解专家、行业组织等多元解纷资源,面向国际社会打造并发放高效、和谐、实质解纷的调解制度名片,助力我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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