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近日,经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新的《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对2015年版条例的全面升级,旨在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进一步规范集中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范围和定义方面,新条例较旧版更加细化。旧版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该条例,集中供热指供热企业依靠热源通过管网向热用户供热。新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用热、公共建筑用热依照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且集中供热强调是向热用户提供生活用热,让概念的界定更加清晰,避免了实际操作中的模糊地带。
新条例在职责分工上做出了更为细致的安排。旧版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新条例则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将集中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同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也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了更加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供热管理工作能够落实到基层。
供热规划与建设是保障供热质量的基础,新条例在这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旧条例仅提及供热专项规划需报政府批准实施,新条例则强调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还需编制年度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推进管网互联互通,让供热规划更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在老旧小区改造方面,新条例明确具备条件的要配套建设或同步改造集中供热设施,体现了对民生需求的关注。此外,新、改、扩建工程接入供热管网的,新条例要求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具备供热条件的,建设单位要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供热设施与主体工程需同步设计、建设、交付,竣工后需验收合格并移交资料,确保了供热工程的规范性和质量。
供热设施管理是保障供热稳定的关键环节。新条例规定供热设施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供热期,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作出限制,相比旧版在设施保修方面更有保障。对于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区共用供热设施,新条例完善了移交供热企业运营管理的程序和表决要求,明确了不同范围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让设施管理更加科学合理,责任更加清晰。
在供热企业运营规范方面,新条例提出了更高要求。旧版对供热企业室内温度抽测无明确要求,新条例则要求供热企业建立热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并上报数据,以便更好地监督供热质量。
在用热户数与供热关系上,旧版规定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60%以上供热企业才供热,新条例降至40%以上,未达标的可协商供热,降低了供热门槛,让更多居民受益。同时,新条例明确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确保价格稳定和公平。
新条例在热用户权益保障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明确居民集中供热期为每年11月21日至次年3月10日,可根据气候调整,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申请检测,若因供热企业原因不达标需按标准退费,保障了热用户在温度不达标时的经济权益。
新的《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从多个维度对供热管理进行了优化升级,通过与旧版条例的对比,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些变化将为徐州市的供热事业带来积极影响,提升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温暖过冬。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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