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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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艳琦
本报讯 “这笔钱缴了,心里踏实了。现在走在街上,腰杆都能挺直些。”日前,当最后一笔款项履行完毕,长兴县的社区矫正对象胡某如释重负地说。
胡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另追缴违法所得5万余元。缓刑考验期内,胡某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然而,胡某在入矫期间,仅履行了财产性判项1000元。每次检察官问起财产刑履行情况时,他总是说:“要钱没有。”检察官经向社区矫正专管员了解其工作、生活、家庭、经济情况后,发现胡某完全具备履行能力。
在后续的谈话中,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同时,也洞悉了他担心家里因此陷入资金困难的顾虑,检察官告诉胡某履行法定判决没有例外,他可以在可承受范围内分期履行。于是,检察官结合胡某的收入水平、债务情况、家庭成员组成、家庭开支状况等综合评定其履行能力,提出合理的分期履行计划。胡某答应按时履行。
去年5月31日,胡某签订了财产性判项分期缴纳计划,承诺于每月10日前缴纳1.25万元,直至履行完毕。签订分期缴纳计划后,胡某按期履行,目前已履行了全部财产性判项。
其后,长兴县检察院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排摸,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并非偶发。今年6月,该院联合县法院、司法局出台《长兴县社区矫正对象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尚未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的社矫对象签订财产性判项履行计划书,并允许分期履行,对于不按期履行缴纳计划的对象给予相应的惩戒。
目前,长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已将财产性判项督促履行机制常态化,并进行全覆盖监管。自6月以来,长兴县检察院共督促15名社矫对象签订财产性判项分期缴纳协议,并全部按期履行分期缴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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