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价格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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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6:23:39

记者 辛圆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周四发布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修正草案提到,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

另外,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一是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三是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修正草案明确提到,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涨价等,哄抬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第(五)项修改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第(六)项修改为:采取抬高等级、压低等级、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此外,修正草案提到,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者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第三方面是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一是调整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二是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提到,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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