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越)朱某委托玩具工厂生产假冒泡泡玛特玩具产品,并转卖给他人在直播间售卖。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决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60万元。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间,朱某委托宁某、彭某某在某动漫公司内,生产、销售假冒泡泡玛特公司玩具产品,朱某向宁某支付货款60余万元,经查部分产品进入廖某某、李某某等人经营的直播间销售。民警在该动漫公司起获假冒的该玩具产品8万余件,价值共计40余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朱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伙同宁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美术作品,经营额达100余万元,系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朱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据悉,宁某、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在另案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由民法典以及专门法进行规范,但当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危害社会时,就不再只是民事侵权责任问题,而是有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起系列案件的刑事司法处理,体现了法院对“上游制造+中游流通+下游销售”一体打击的决心,形成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闭环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