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体教融合”的法治化实践路径
创始人
2025-07-18 04:47:24

(来源:新华日报)

□ 赖宋扬 孙国友

立法是法治作用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起点。法治化的实质在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体教融合”的法治化进程中,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基础和保障。同时,在“依法治教”与“依法治体”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构建监督审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体教融合”在法治化的道路上稳健前行。

落实“体教融合”法定要求。法治的理想状态是社会能将法律内化为常识和习惯。从主体层面看,这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尊重并维护法律划定的权力边界,也包括相对人和其他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确立“体教融合”的法律地位。在实践过程中,需依法保障青少年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督促学校切实履行体育教育职责,同时积极引导青少年参与体育运动。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加强体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的建设,拓宽后备人才的培养渠道。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计划,明确目标与措施,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另一方面,要鼓励社会组织和家长参与,推动体育与学科教学结合。通过宣传提升公众认知,争取社会理解与支持。

落实“体教融合”法定要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精准引导、学校主体落实、社会各界协同发力。通过健全配套法规、强化督导激励、优化师资配置、拓宽参与渠道、创新教学方法及完善数据反馈机制等综合施策,最终实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根本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体教融合”深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具体推进中,需要遵循教育的普遍规律,同时紧密结合当代青年学生独特的成长成才轨迹和个性发展需求,依托学校自身的特色以及学科专业设置,为学生提供精准、有针对性的教育指导和体育锻炼发展路径,确保服务落到实处。

“体教融合”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生身体、智力、情感和社会能力的综合发展,关键在于始终关注学生的真实需求与根本利益,努力营造有利于其全面成长的环境。为此,要将学生的身心健康置于首位,通过科学体育活动强健体魄并辅以必要的心理支持;充分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发展个性化学习路径;在课程设计、实施与评价中,积极吸纳学生及家长的意见,使其参与决策;着力保障特殊群体平等参与体育活动和接受体育教育。

贯彻“依法治教”和“依法治体”的理念。“依法治教”强调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事业,既包括国家机关制定教育法规、监督执行情况,也包括学校依法自主管理、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化运行。其核心是通过法律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师生及教育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依法治体”则是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使教育和体育活动更加规范,减少违规和不当行为的发生;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体育组织和活动的运营,保障体育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指导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引导、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实现全地域覆盖,拓展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路径;通过构筑起体育仲裁制度框架,增强现行各项体育制度之间协调运转,将各项体育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为体育制度体系内部实现科学和谐统一提供根本保障。只有深入贯彻“依法治教”和“依法治体”的理念,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升管理效能,增进社会信任,才能有效推进“体教融合”,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健全“体教融合”的权利救济体系。为确保“体教融合”的公平性与有效性,健全针对“体教融合”的权利救济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系统界定学生、教师、教练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边界,为权益保障提供规范性依据。其次,在机构层面,应建立有效的投诉申诉机制,教育及体育机构需设立公正、透明、高效的内部救济渠道,确保侵权行为可通过制度化路径及时反馈。再次,应建立救济体系的动态调整机制。针对“体教融合”实践的发展性与复杂性,需定期评估法律法规及政策程序的适用性。立法层面,要结合体育赛事管理、校外培训规范等新业态,及时补充救济规则;执行层面,则要通过司法案例积累及仲裁实践,提炼类型化纠纷解决方案。

健全权利救济体系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唯有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边界、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诉申诉机制,并借助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协作,方可逐步构建起一个公正、高效且全面的“体教融合”权利救济体系,为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保障,推动“体教融合”在健康、可持续的轨道上稳步发展。

构建“体教融合”的监督制度。在推进“体教融合”过程中,强化监督是保障其质量、公平性与有效性的关键。健全的监督制度能够确保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学生及教职员工权益,并推动教育与体育领域的创新发展。“体教融合”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非单纯追求学术或竞技成绩。因此,监督制度应聚焦学生整体福祉,其标准与原则须充分体现教育与体育的核心价值。

同时,家长和学生作为教育及体育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对于项目实效最具发言权。因此,有必要将家长和学生纳入监督主体。此举不仅能够提升监督制度的多样性与包容性,还能增强项目的社会公信力。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监督制度建设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需保持对环境和需求的适应性。只有通过定期审查和更新,才能确保制度持续有效并符合实践需求。

(作者单位:南京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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