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员返回原单位,重新受聘上岗,工作期间却意外身亡,本人和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划分责任?赔偿金应该如何给付?
【案情回顾】
2003年起,李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某印刷厂上班,担任班组组长。2022年3月,李某向印刷厂递交辞职申请单,“离职原因”一栏填写“因为工作辛苦,要拉箱、打包……做得腰痛、脚痛、手痛,睡觉有痛麻,所以请领导批准退休。”在“批准日期”一栏中,公司领导写明“特殊工种,同意6月8日离职”。
2022年5月19日,已经退休的李某又回到印刷厂工作,还是担任班组组长。2022年12月30日,印刷厂与李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
2023年1月的一天8时30分许,工人黄宵驾驶叉车拉货经过李某工位时,发现李某趴在工位的生产设备上。黄宵喊了几声均不见她回应,走近查看发现李某的部分头发被生产设备卷入其中,便向同事呼救。车间里其他同事见状赶到李某的工位,给她做急救,拨打120、110,并向印刷厂的管理人员报告此事。十多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印刷厂。医生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
意外发生后,印刷厂支付医院抢救费用594.88元,并向李某的亲属支付了4万余元丧葬费。因与印刷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印刷厂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2万余元。
【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工人、工厂按三七比例担责,印刷厂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印刷厂称,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并没有申请对其死因进行鉴定。李某在辞职申请单中自称身体状况不好,因此其完全有可能因为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后身亡倒在设备上。此外,李某在厂里担任组长,其工作岗位不存在劳累过度的情况。印刷厂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某的亲属称,李某身体健康,不可能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李某的工作并非印刷厂所称的那么轻松,她负责多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印刷厂明知李某已满退休年龄仍强烈要求她回厂工作,应对事故发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印刷厂有多年工作经验,在工作期间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李某在已经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况下,明知自己身体情况欠佳,仍然到印刷厂工作,且事发当天替工友顶班,未恰当评估自身身体能否承受相应的工作负荷。李某对自身身体健康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且,李某在作业时未佩戴工帽等安全生产护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李某对其死亡结果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的过错程度基本相当,认定印刷厂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印刷厂赔偿李某的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
【以案说法】
印刷厂明知李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且在李某以身体患病为由辞职两个月后再次招录其回到生产岗位从事强度较大的体力劳动,在李某的身体条件不能胜任高强度工作的情况下仍然让其替工友顶班,此系该厂过错之一;印刷厂未认真履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李某未按照要求佩戴好工帽等安全护具从事生产时未予以纠正,导致事故发生,此系该厂过错之二。据此,印刷厂应当对李某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