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报中证网讯(记者 罗京)7月3日晚,永太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高新”)就广东某A股上市公司侵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分别向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地法院均于7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5)浙1082民初6373号\(2025)闽0781民初2373号。
公告显示,永太科技和广东某A股上市公司均系电解液材料上市公司,都生产六氟磷酸锂等主流电解液材料。因经营范围类似,双方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在(2025)浙1082民初6373号案件中,原告永太科技在诉讼中指控,近几年来因汽车新能源市场剧烈波动,电解液材料板块竞争激烈。被告广东某A股上市公司为达到市场垄断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多次利用媒体对原告实施商誉诋毁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2025年2月6日,被告明知相关法律文书根本未提及原告另案处理字眼,却恶意在其发布的公告中表述为原告被另案处理,贬低原告商誉;(2)2023年9月被告向媒体主动爆料称其于2022年底发现某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计划建设液态锂盐项目与被告子公司的六氟磷酸锂工艺流程高度相似,存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3)2024年2月被告在投资者互动易平台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逮捕的的子公司前员工已明确表明其将公司液态六氟磷酸锂技术非法卖给浙江某上市公司;(4)2025年7月2日,被告明知相关法律文书不涉及原告伙同被告前员工,却再次以公告形式宣称原告伙同被告前员工非法获取原告商业秘密。且以未生效的判决为依据,在明知案件所有被告均上诉的情况下,未按先刑后民的原则,将原告连同该案被告人牵强附会地一并提起诉讼,意图影响原告与被告目前正在进行的投标,以贬损原告商誉的方式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原告认为,被告在无明确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两年间多次向公众散布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误导性信息,已严重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基于上述行为,永太科技提出四项诉讼请求:要求广东某A股上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751.929万元、按信息披露要求发布公告澄清事实,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另一案件(2025)闽0781民初2373号的原告为永太高新,被告仍为广东某A股上市公司。该案源于7月2日广东某A股上市公司发布的诉讼公告,其中称邵武永太高新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销毁相关生产设备、工艺资料并赔偿损失。
永太高新在诉讼中表示,其生产产线及技术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侵权行为。广东某A股上市公司所依据的一审刑事判决尚未生效,相关指控无事实依据,属于恶意诉讼,已对其名誉造成严重影响,并引起了相关公司股票的震荡,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永太高新诉求广东某A股上市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商誉损失1元。
据公告披露,截至目前,两起案件均已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永太科技在公告中强调,公司及子公司所有生产工艺及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始终恪守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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