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起因抓取App短视频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上诉案件。
北京微泡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泡公司)是Tik Tok App的开发商和运营商。发现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抓取了大量Tik Tok App的短视频文件和评论,并在创锐公司运营的刷子App上展示传播。微播公司认为创睿公司上述行为替代Tik Tok App向用户提供内容并获取用户和流量,抢夺微播公司市场份额,降低微播公司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决创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支持微播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创睿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创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创锐公司主张:
1.刷App并非由创睿公司开发运营,微播公司主张创睿公司运营刷App并实施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依据;
2.刷宝App在被起诉时刚刚成立,在初创阶段没有任何收益,在Tik Tok也没有实际损失,对微播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也没有事实依据。
3.一审法院决定诉讼费比例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微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