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分拣员上班途中车祸死亡,平台不承认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创始人
2025-06-23 18:09:58

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基础。然而在现实中,随着用工模式日趋复杂,由此引发的劳动关系认定纠纷也日益增多。6月23日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外卖分拣员与外卖平台间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

蕲春法院

2023年,某外卖平台合作企业某电商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平台公司”)雇佣李某作为外卖分拣员,负责在仓储中心对订单商品进行分类、包装等。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某平台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根据某平台公司的介绍,李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在某平台公司承接业务,由某科技公司支付报酬。

李某每日按照某平台公司的考勤制度及排定的班次工作,某平台公司为李某购买非司机雇主责任险(24小时保险),工资由某科技公司按月发放,资金来源于某平台公司。但李某既未与某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4年9月,李某在骑电动车前往工作地点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李某与某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遂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平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蕲春法院,请求确认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蕲春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外卖分拣员李某与某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人格、经济、组织三个劳动关系基本属性。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追加某科技公司作为被告、李某家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向法院提交了多项关键证据,包括李某的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排班表、工作群聊天记录以及同事证言等。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明确表示,其是帮助企业代发工资而赚取服务费,向李某发放的工资实际均来源于某平台公司。

法院认为,李某接受某平台公司的管理指挥,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李某依赖某平台公司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劳动关系中的“经济从属性”;李某提供的劳动属于某平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中的“组织从属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平台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平台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平台公司和李某家属均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已经生效,双方正在协商办理工伤理赔事宜。

承办法官提醒,与传统制造业等典型劳动关系相比,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形式更加灵活,确认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更难。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自身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工资凭证等证据。平台企业应规范用工模式,若建立劳动关系,须履行用人单位责任;如需灵活用工(劳务关系),应通过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导致法律风险,尤其需约定报酬支付、责任划分等关键条款。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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