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蒋京洲
6月20日,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川渝高竹新区召开2025年川渝法检“6·26”国际禁毒日暨“厉行铁腕禁毒 护航川渝发展”新闻发布会。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川渝法检联合发布了“明知对方用作制毒还卖原材料”“以家为店贩卖毒品”“用黑车带货运毒”“加密聊天软件+虚拟币支付走私毒品”等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供图记者从当天的发布会上获悉,在四川全省政法单位精准打击下,四川省内现有吸毒人员数、污水监测指数、外流贩毒人数、冰毒外流数、制毒案件数连续6年保持下降,涉毒违法犯罪活动降至历史低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2024年,全省211家中基层法院一审共受理毒品案件1866件,同比下降26.71%,较历史峰值下降79.04%。2025年1—5月全省法院一审受理毒品案件567件,同比下降24.70%。特别是在凉山地区数据下降尤为明显,2024年凉山法院受理的一审毒品案件数较峰值时期下降91.53%,全州外流贩毒人数较峰值时期下降99.06%,全州288个乡镇病残孕、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外流贩毒连续多年保持“零发生”,毒情全面向好态势持续巩固。
不仅仅是审判机关,四川检察机关也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强化对毒品案件全面精细审查监督,深挖涉毒漏罪漏犯,及时开展立案监督、追捕追诉。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批准逮捕1989件2654人,起诉2322件3414人,批捕率、起诉率分别高出刑事案件平均值16.8和16.5个百分点。另外,2024年以来,四川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毒品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32件。“另外,全省毒品案件侦查取证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起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连年保持100%。”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也各自通报了禁毒工作情况。
典型案例(节选)
1. 以家为店贩卖毒品 法院:判刑!
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阿某某火、阿某某且在昭觉县某村的家中,多次贩卖毒品给石某某哈、阿某某格、阿某某吾等人。2023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西昌市将被告人阿某某火、阿某某且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13.084克。
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火、阿某某且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阿某某火、阿某某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阿某某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被告人阿某某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案是一起农村地区“以家为店”零包贩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多次零包贩卖毒品,是法院从严打击的重点。
2. 明知对方用作制毒还卖原材料?
法院: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共犯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屈某明知谭某、覃某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毒品,仍先后向二人销售防毒面具、丙酮、氢氧化钠等物品,并收取现金2万余元。后覃某、谭某使用从屈某处购买的化学原料制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9月28日,被告人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屈某主观上明知他人购买化学原料的目的是制造毒品,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制毒原料的行为,对他人制造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共犯。据此,依法对屈某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屈某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明确了制造毒品罪“主观明知+客观协助”的共犯认定标准,是一起以制毒共犯打击原辅料中间商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遏制毒品来源、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3. 用“黑车”带货运毒633克
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2021年1月以来,王某君向韩某超联系购买海洛因予以贩卖。韩某超与王某君约定,将海洛因伪装成普通货物,通过“黑车”带货,从重庆市将毒品运至岳池县,王某君收到毒品后支付车费。至本案案发,王某君共计在韩某超处购买海洛因72次,共计633克。四川省广安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韩某超、王某君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判处韩某超、王某君无期徒刑。
4. 加密聊天软件+虚拟币支付走私毒品?
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刑
2024年2月,被告人蒋某通过加密聊天软件联系境外卖家,以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向卖家付款。同年3月14日,境外卖家根据蒋某提供的收件地址以邮寄方式向其交付毒品,蒋某签收包裹后被民警抓获。从包裹中查获透明液体3支,净重分别为3.13克、2.95克、3.06克;查获白色片剂20颗,净重3.03克。经鉴定,从透明液体中检出咪达唑仑成分,从白色片剂中检出溴替唑仑成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案系通过“互联网+跨境快递寄送+虚拟货币支付”方式走私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跨境快递、虚拟货币在全球的广泛应用,全程无接触的人货分离型走私毒品交易日渐增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走私毒品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5. 不仅贩卖毒品还流动制作毒品?
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
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先后四次联系他人购买海洛因16万余克用于贩卖。2008年至2009年,余某伙同吴某等人(另案处理)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取化学方法对麻黄素进行化学合成,制造冰毒,同时将民用车辆改装为流动制毒车在重庆多地从事制造、贩卖毒品活动,共计制造冰毒14万余克。余某于2010年10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21年6月被抓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余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