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格式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执行修订后的《证券法》103010,增加了公司董事监事对定期报告审议程序和出具异议声明的标准要求;二是根据创业板和科创板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创业板和科创板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反映其行业竞争力的针对性信息。创业板、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要求在实现盈利前,在年报中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影响和风险。如果公司有表决权差异安排,还要求披露报告期内这些安排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中有表决权的前10名股东;三是根据《信披办法》的规定,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在其定期报告中以专章披露债券,并对债券的披露内容进行了调整;第四,结合退市规则,公司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值的,要求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非情况;五是根据以往监管惯例,定期报告中对财务公司的占用担保、子公司管理控制、表决权委托、关联交易等作出了特别的信息披露要求。六是为配合“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和乡村振兴工作,鼓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巩固和扩大扶贫和乡村振兴成果。此外,本次修订适当简化了定期报告正文的披露内容,删除了定期报告摘要中“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一章,改为对报告期内的重要事项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