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创始人
2025-06-07 05:46:31

证券代码:688603 证券简称:天承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未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元(含税)

每股转增0.49股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5年4月3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转增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3,957,19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758,556股后的股本数为83,198,63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4,959,591元(含税)。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9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3,957,19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758,556股后的股本数为83,198,63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转增40,767,332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24,724,524股。

3)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758,556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现金派发每股分配比例和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额及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本次差异化分红、转增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分红、转增,上述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以实际分派(转增)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因此: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3,198,636×0.3)÷83,957,192≈0.2973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转增比例)÷总股本=(83,198,636×0.49)÷83,957,192≈0.4856。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2973)÷1.4856。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天承化工有限公司、童茂军、上海道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青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元。

(6)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24,724,524股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0.6008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766069

特此公告。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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