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沈大律师》——汇集辽宁省各大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顾问,共100 多家律师事务所400多位知名大律师,他(她)们坐镇直播间,为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共为上万名听众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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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
“好意同乘”致搭乘人受伤,驾驶人应如何担责?
“好意同乘”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但在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责任该如何界定?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担责?
高某驾驶载有付某的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高某、付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付某入院治疗产生了多项费用,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李某赔偿各项损失。
高某辩称,自己系无偿将付某送回家且驾驶车辆为非营运车辆,符合好意同乘的情形,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高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付某,且双方对善意施惠行为均无异议,因此,高某驾驶小型轿车无偿搭载付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关于减轻施惠人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最后,法院结合本次事故中高某应负责任和双方之间的关系,在判决时综合考量,酌定在高某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减轻其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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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辽沈大律师》节目提示:“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司机因允许他人搭乘的情谊行为就负有保证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但若对提供帮助的驾驶人苛以重责势必严重影响行为人的决策,抑制好意同乘行为的发生,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并非是对安全义务的豁免,因此,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者,均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驾驶人需尽到基本的安全驾驶义务,搭乘者亦应尽到主动系好安全带、避免干扰驾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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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白云、蒋晗
审核:王韩、宋楠、李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