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净身出户”,签订协议将房子、车子及债权全给女方,自己背下所有债务。债权人讨债未果,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损害了他人债权的实现,判决撤销了该约定。
5月19日,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黄湘宜
未归还欠款,男子离婚“净身出户”
2013年9月12日,岳阳人王鹏与前妻刘娇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及一辆轿车,财产均登记在刘娇名下。
2021年2月,王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借款10万元。2022年11月17日,王鹏与刘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轿车及王鹏对案外人邓某享有的10万元债权均归刘娇所有,婚内所有债务则由王鹏偿还。
王鹏一直未归还欠款,周某将其诉至法院并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但王鹏仍未还款,周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这时周某才发现王鹏已与刘娇离婚,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是周某以王鹏和刘娇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
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已确认王鹏向周某负有债务。在此情形下,王鹏与刘娇协议离婚时主动放弃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享有的共有份额权益,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归被告刘娇所有,并承担婚内所有债务,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法院后续对王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他也在庭审中表明目前名下无资产可偿还债务,因此,王鹏无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周某债权的实现。
此外,周某主张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其中涉案房屋及车辆虽然均登记在刘娇名下,但财产系两名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王鹏对案外人邓某享有的10万元债权也是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加之二被告此前并无关于财产约定的书面协议,因此,以上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鹏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50%权益。
因此,王鹏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前妻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周某债权的实现,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判决撤销涉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轿车及王鹏对案外人享有的10万元债权均归刘娇所有的约定,王鹏对该房屋、车辆及10万元债权享有50%权益。该判决目前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发现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及时起诉
日常生活中,部分债务人试图通过离婚时“净身出户”,或无偿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不当处置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为此,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当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且债权人的债权确因债务人处分行为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不当处置自身财产,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以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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