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李雯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展现河北法院在维护创新成果、打击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司法实践成果。同时,积极引导群众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和依法维权意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销售未经授权种子
构成侵权依法赔偿
河北某农业公司系“天赐麦1号”小麦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河北某农业公司通过视频平台发现某农资门市未经授权宣传销售“天赐麦l号”小麦种子,随后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报案。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没收违法种子1983斤。后河北某农业公司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判令某农资门市和梅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网络平台发布的销售、许诺销售视频,可以认定某农资门市存在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授权植物新品种“天赐麦1号”的行为,侵害了河北某农业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 某农资门市辩称其种植的“天赐麦1号”小麦种子系作为普通粮食销售和自家承包地种植使用,并非用于生产、繁殖后作为小麦种子出售,但某农资门市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网络视频可以确定其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事实。 法院认定某农资门市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某农资门市、梅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河北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在接到品种权人的报案后迅速调查并固定了证据,进行了处罚,品种权人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获得了经济赔偿。对植物新品种的联合保护,降低了品种权人的举证和维权难度,将植物新品种权的全链条保护和协同保护落到了实处。另外,我国种子法中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的主体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并不适用于进行网络销售的个体工商户。
驰名商标遭遇侵害
惩罚性赔偿助维权
原告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國窖”商标的权利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国窖”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國窖”商标为驰名商标。2022年9月,被告迁安市某烟酒商店因店内经营的16瓶标注“國窖”的白酒被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构成侵权并处以10000元罚款。 2023年2月,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至迁安市某烟酒商店购买6瓶标注“國窖”的白酒,经比对并非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迁安市某烟酒商店停止侵权,并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侵权产品在外包装上使用的“国窖”“国窖1573”“泸州”“泸州老窖”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且被告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并非原告生产,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作为烟酒商店在经行政处罚后仍有持续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且情节严重,本案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因迁安市某烟酒商店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销售侵权产品,侵权情节相当严重,故确定适用5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迁安市某烟酒商店赔偿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42747元。一审法院判决后,迁安市某烟酒商店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涉及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应侵权方有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权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3个条件。本案侵权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产品的行为,侵权情节恶劣。该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依法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有效发挥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不正当竞争引纠纷
停止诋毁及时纠正
原告霸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均为家具销售商,均在天猫网店销售可折叠升降书桌。原告在天猫网店销售的可折叠升降书桌的折叠机构是由原告法定代表人自行开发设计的,并申请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销售的“实木电脑床边桌、可折叠升降移动懒人书桌、沙发床上小桌子、床前学习桌”的介绍中,盗用原告可折叠升降书桌的折叠机构的图片,并对折叠机构进行片面对比。原告认为被告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天猫平台销售的商品结构相似,消费人群重叠,属于同行业,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中立地进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即便原告生产的折叠桌上使用的折叠机构存在一定问题,被告亦不能采取被诉侵权图片中的表达方式,用带有负面的符号进行对比。 法院因此判令被告成都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霸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286元。 承办法官表示,商业诋毁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区别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并非使用与权利主体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名称等,而是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上述行为目的是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损害,从而提高自己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被告在宣传其产品时,对能够指向他人商品的图片作出确定性的贬低和否定评价,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行政裁决引发争议
组织调解定分止争
某机电有限公司享有一种名称为“链条型收纸牙排”、专利号为×××的实用新型专利。2024年6月,某机电有限公司向某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及证据材料,认为被请求人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侵权生产及销售请求人某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链条型收纸牙排”,请求某局对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某局于2024年9月作出行政裁决,认为被控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请求人的请求。某机电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裁决,以某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涉案行政裁决书,判令某局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迅速安排开庭,积极推进诉中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承办法官结合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详细比对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实物,初步判定被控产品确系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为避免程序空转增加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各方当事人,建议某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行政调解,签署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在各方努力下,某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行政调解,签署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完毕。某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与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许撤诉裁定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涉案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府院联动”,深化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协同合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托知识产权保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联系行政机关开展调解工作,协调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第一时间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避免了程序空转,实现定分止争,促进服判息诉。
种子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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