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财产的合法性
创始人
2025-05-06 12:41:43

来源:金融翻译官巴图鲁

高净值家族财产类型丰富现金、存款、珠宝、古玩、房产、股票、股权、债券、基金等,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单独所有财产和共同所有财产,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哪些财产可以置入家族信托?从信托财产的概念和特征来分析

信托财产可以理解为对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和管理的财产总称

《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包括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初始信托财产)以及受托人对初始信托财产因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所取得的财产(后续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是新的财产类型,而是一项财产设立信托、成为信托财产后,与未设立信托、没有成为信托财产时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信托财产没有特定对象,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财产类型,如果《信托法》没有特别限制,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但不意味着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信托财产,对信托财产的限制来自信托法律制度本身。

《信托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所以,一项财产能否作为信托财产,应从三方面考量合法性、确定性和可转让性。今天从信托财产的合法性来分析。

信托制度自产生以来,就因具有“脱法色彩”而遭受质疑,但信托制度的发展也是不断修正的过程,家族信托不是法外之地,世界范围内,家族信托都不是庇护非法财产的藏身之所

因此,将一项财产置入信托,首先要审查财产合法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法》规定的“合法所有”是广义的;而狭义的“合法所有”是仅依法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权在民法上属于物权范畴,仅限于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包括动产资金、车辆、珠宝首饰、古董字画和不动产住宅、商铺等。

而根据《信托法》第七条规定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仅包括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未上市非公众公司的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

债权借贷债权其他经济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往来款债权、公开市场发行的债券

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发明专利权

各类投资性权利因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期货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资管新规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等而享有的受益权

各类经营性权利收费权、特许经营权

保单受益权

这些“合法的财产权利”属于财产性权利范围远所有权的范围。因此,如果从狭义的所有权角度理解“合法所有”,不符合《信托法》立法意图,应当广义理解“合法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

衡量一项财产是否可以置入家族信托,要看这项财产是否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以是否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可以从三个层面判断:

委托人对财产是否享有真实权利委托人是否以合法的方式取得财产委托人对财产是否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01

是否享有真实权利

委托人计划置入家族信托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公示: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信: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示,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委托人对财产是否享有真实的所有权可以进行外观判断

普通动产所有权权利形式是占有;对特殊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不动产的所有权权利形式是登记

通过公示公信原则所作出的所有权外观判断,辅以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可以保护大多数交易。

备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让重要登记的已经(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依靠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也靠不住的时候比如巨额财产来源问题:大量存在财产代持,赃款赃物不会自贴标签……而且法律判断也不全清晰的。

曾有一个新疆牧民朱曼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了17吨重的陨石,保管了25年,结果2011年被政府拉走,朱曼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政府归还陨石。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起诉,朱曼申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重审判决下达,驳回朱曼要求返还陨石的诉讼请求。陨石作为动产,由朱曼发现并占有,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陨石不得为个人所有,从权利外观上看,朱曼的所有权人身份是确定的。假如保全陨石期间,朱曼陨石置入家族信托,结果她所有权人身份被法院否定这个家族信托能否存续就成为了大问题,而且是争议极大的问题

实际上,《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陨石的所有权予以明确,1995年由地质矿产部颁布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对陨石作了模糊规定。

第四条规定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七条规定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陨石属于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但如何界定“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又是主观性极强的问题所以真实权利人在法律层面的判断也很复杂。对委托人计划置入家族信托的财产权利以及判断委托人是否享有真实权利更复杂

财产权利的对象是权利本身,内容取决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没有所有权对所有物的占有形式,除了少数财产权利(有限公司股权和知识产权),大多数财产权利没有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形式

因此,判断委托人对计划置入家族信托的财产权利是否享有真实权利,没有外观标准,需要根据权利合同、权利证书、资金往来凭证结合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02

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委托人对家族财产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信托公司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在委托人定制家族信托的过程中,会通过书面问卷、资金流向审查、受益人设置等方式核查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人民的名义》高小琴2亿港元家族信托的合法性分析:

高小琴凭贿赂丁义珍,将价值60万元/亩的土地4万元/亩的价格拿下创建山水集团,最后因行贿罪、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亿元人民币,罚金12亿元人民币。但东窗事发前,在香港设立了以自己的孩子妹妹的孩子为受益人、规模2亿港元的家族信托。

很多人认为,高小琴设立家族信托的2亿港元违法所得,因此家族信托无效,我国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缴。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她设立家族信托的2亿港元属于违法所得,并未得到完全证实电视剧没有明确这一点,直接得出结论有违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在判断对赃款赃物是否进行追缴时,要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相区别。比如甲以受贿款200万及个人合法财产100万元购入房产,案发时增值到900万,其中的600万(含受贿款200万及赃款对应的增值收益400万)应被追缴,剩余300万仍甲个人所有。

所以,如果高小琴通过山水集团正常经营所获股权分红,并缴纳相应税款,设立的家族信托在司法机关追缴范围

03

是否享有处分权

由于信托设立的过程是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名下的过程,因此,委托人必须对计划置入家族信托的财产享有合法处分权,如果没有处分权,就无法将置入家族信托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

处分权是财产权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变更、消灭的权利,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买卖、赠与、消费、放弃、毁灭等。

委托人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具有处分权,但有时也会受到法律限制,委托人基于意思自治也可以进行自我限制。

因此,哪怕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委托人也享有真实权利的财产,也不一定可以用来设立家族信托,如果委托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受法律限制或自我限制,也不可以设立家族信托。

对处分权的限制性规定中,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基于意思自治的自我限制是家族信托最常见的限制形式。

优先购买权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现实中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有: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知识产权优先购买权。

引发的问题是委托人将附有优先购买权的财产置入家族信托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可否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阻碍家族信托的设立?

信托业界普遍认为:设立家族信托不属于交易行为,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至受托人名下非交易转移,适用优先购买权。因此第三人无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置入家族信托的过程中,股东发生变化,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应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否则,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工作。

而对于设定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因担保人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受到担保权人的限制,担保人如果作委托人以担保物设立家族信托,必须取得担保权人的同意。

但在实务操作中没有可能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不得转让,即便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也应当将抵押物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委托人将抵押物委托给受托人属于非交易性转让,家族信托一般以他益信托和混合利益信托为主,委托人不取得相应对价,想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几乎没有可能。

同时,对于登记生效的抵押权来说,没有抵押权人的同意,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无法办理,即便抵押权人同意,实务中也难以操作。

而对登记对抗的抵押权而言,由于信托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以抵押物设定家族信托极有可能被抵押权人申请撤销。

而在以占有为权利外观的动产质权(留置权)中,一旦质权人(留置权人)同意出质人(债务人)以质物(留置物)设定家族信托,意味着其放弃质权(留置权),实践中同样几乎没有以质物(留置物)设立信托的可能。

对基于意思自治向第三人承诺对自身财产处分权进行限制,同样需要取得接受其承诺的第三人同意,能设立家族信托。

否则,由于信托并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如果委托人违反向第三人作出的关于处分权自我限制的在先承诺,而将财产置入家族信托,即使受托人对委托人在先承诺完全不知情,也会因未支付对价而导致信托可能被第三人撤销。

对处分权自我限制的情况,在有限公司股权安排中很常见,为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许多公司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都会对股东的股权处分行为赠与、继承、设定家族信托进行约束限制,这是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特别要留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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