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5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
(二)《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对《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检查机制,及时公开监管信息,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将条例第十条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修改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五)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登记”修改为“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六)删除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等”。
(七)将条例第三章、第四章中“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
(八)将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三、对《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县(区)”;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县”修改为“市、县(区)”;将条例第十条中的“州(市)”修改为“市(州)”;删除条例第五条第七款中的“(社区)”;删除条例第七十六条中的“且已”、“期限”。
(二)增加一款作为条例第五条第八款:“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第二款修改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并删除第三款中的“停止使用或者”。
(五)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区(县)”修改为“市、县(区)、乡(镇)”。
(六)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抽测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删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八)将条例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九)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农业农村、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十)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修改为“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