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3月31日对外公布。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顶层设计文件,意见坚持系统思维、实事求是、综合施策,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基础。
加强信用信息归 集共享,定期开展归 集共享质效评估
近年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社会信用体系仍存在制度规则不够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撑。在此背景下,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未来一段时间信用建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是支撑信用理念、信用规则、信用措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公共管理部门在行政履职过程中积累了大量信用信息,但散落在不同部门,难以发挥合力。为此,意见提出,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
严禁将非信用信 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 入信用评价
意见提出,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意见还指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推行以专项信用 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 规记录的证明
目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等领域,经营主体需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开具各类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大大影响了企业办事效率。部分省份依托信用信息平台网站,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和系统集成融合,开展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现“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和“一网通办”,很受企业和群众欢迎。为此,意见提出,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将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总结梳理部分地区“信用代证”改革创新经验做法,全面推进“信用代证”,助力提升行政效能和水平。
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方面,意见提出,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等
上一篇:特朗普罕见发声威胁普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