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Seek的问世,吸引了诸多开发者参与模型的开发和使用,虚拟数字人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应用。数字人智能体与DeepSeek的通用人工智能能力结合,正在重新定义人机交互的边界。这种跨界协作不仅提升了数字人的“类人化”表现,更通过技术互补推动数字人从“工具”向“伙伴”的角色跃迁。
??虚拟数字人泛指以人类外貌、心智等元素为设计底本,借助信息技术构建出的虚拟人物形态。若以虚拟数字人与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数字人、虚拟人两类。数字人是以真人为原型的数字复制品或数字分身,如数字人“邓丽君”“苏东坡”。而虚拟人的人物身份、外形则是完全被虚构出来的。也正因如此,虚拟人本身即一种数字艺术作品,在外貌特征、表演能力、性格人设方面更具创意空间和可塑性。
??虚拟数字人的发展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在制作方式上经历了手工绘制、真人驱动、人工智能驱动三个阶段。1982年,日本率先提出“虚拟歌姬”的概念,制作方将动画片《超时空要塞》中的女主角林明美包装成演唱动画插曲的虚拟歌手。随着计算机图形技术的发展,虚拟数字人从2D卡通形象进化为3D写实人物,并开始被应用于电影制作中。2001年,电影《指环王》中虚拟角色“咕噜”的诞生标志着数字人进入成熟的商业化阶段。2007年,集合语音合成软件、动作捕捉技术的虚拟偶像“初音未来”问世。动作捕捉可以将真人的行动、表情映射到虚拟人物之上,数字人在语音、动态上开始更趋近于真人。“初音未来”的跨次元走红,让虚拟偶像成为虚拟数字人应用的典型场景。2012年,国产虚拟偶像“洛天依”正式出道,在视频平台迅速收获380万粉丝,中国虚拟偶像产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当下,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虚拟数字人注入了“类人心智”。大模型与记忆系统让人工智能具备与人类相类似的“长期记忆”,这极大地增强了数字人的“智商”。情感计算技术的融入,更赋予数字人“情商”,让其能够识别、解释、模拟和生成人类情感。智能内容生成技术还赋予数字人“美商”。“美商”可以被理解为数字人在美学、艺术创造和审美判断方面的能力,依托机器学习技术和海量数据,其能够创作出具有鲜明个性与风格的文学、艺术作品。
??事实上,虚拟数字人本质上是对人的“身体”和“个性”的建模。超写实3D数字人具有高度还原真人皮肤质感的外观,并能根据不同的光影条件做出相应的模拟,看起来与真人无异。形象可塑性、行为可控性以及相对真人明星而言更高的性价比,虚拟数字人在文娱行业被应用得最为广泛。以虚拟网红、虚拟偶像为代表的数字人已经遍布于潮流时尚、品牌代言、直播电商等多个领域。
??虚拟偶像作为二次元文化的产物,普遍采用去中心化、众包共创的运营模式。以中国本土知名虚拟偶像洛天依为例,其运营方不仅开放数字人的模型资源,还销售声音库,鼓励并支持粉丝为洛天依创作歌曲。“虚拟偶像演绎我笔下之歌”构建了一种真实的连接,赋予粉丝更强烈的认同感与情感满足。一方面“参与式互动”加强了“Z世代”与虚拟偶像之间的情感纽带,更能满足“Z世代”参与式生成的需求,为其提供了“意义生产”的快感;另一方面,粉丝通过对虚拟偶像的符号消费,也找到了缓解社会压力、寻求情感寄托与归属感的途径。
??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还让数字人具备了以知识为讲述基础的“叙事能力”。数字人具有极强的可成长性,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和数据训练适配不同文化场景,这也使虚拟数字人在文博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众多文博机构正深入挖掘自身庞大的文化数据资源,来打造专属的“虚拟讲解员”。南京文化艺术中心就复刻了明朝篆刻大师“胡正言”,他作为讲解员,亲身解读他于1644年主持刊印的《十竹斋笺谱》。通过精准复刻真实历史人物的方式,有效激活了传统文化IP的活力,让数字人自带人格魅力。北京中轴线虚拟人“周周”依托专业领域模型,可以将古老的中轴故事绘声绘色地讲给游客听。敦煌虚拟人“天妤”重现了敦煌壁画中的“巾舞”,创造出一种超越时空界限的沉浸式体验。无论是复刻神话传说中的经典形象,还是让失传的文化技艺重现于世,数字人都能以极高的精度和灵活性予以实现。在虚实交融的广阔空间里,数字人承担了中华文化“智能叙事者”的角色。每个数字人均承载着其专属的“微型叙事”,在展现其独特的“生命”价值与意义的过程中,让受众感受中华传统文化的深层魅力。
??不过,人机共生时代数字人为我们带来前所未有的互动体验与创新应用,也引发一系列涉及著作权、肖像权、数据隐私、平台监管等议题的新风险。比如,数字人的制作需要采集对标的真人的肖像、声音等数据,甚至需要真人在背后进行表演与操控,这涉及表演者权、知识产权等新议题。随着数字人的逼真程度不断提高,复制普通人、明星、公众人物的形象来实施网络诈骗,侵犯公民肖像权和名誉权等“深度伪造”问题也引发广泛关注。而虚拟主播、数字人发言人、“复活”已逝亲人等“AI分身”的广泛应用则进一步冲击人的主体性,催生出身份异化等伦理问题。因此,数字人的研发者、使用者,都应以社会责任、隐私保护等为目标,确保其行为符合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
原标题:虚拟数字人:从“工具”向“伙伴”跃迁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