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车驶入高速公路,不仅是对生命的漠视,更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两起醉驾案件敲响警钟,郑重提醒大家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事故均构成犯罪,法律绝不姑息侥幸者,生命更无“后悔药”可寻!公众强化风险防范。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日10时6分,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G75兰海高速公路上行行驶至4公里100米兰州南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19mg/100ml,属酒驾。
无独有偶,2024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帅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G75兰海高速公路上行行驶至4公里100米兰州南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28mg/100ml。属酒驾。
上述两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七里河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对被告人李某、杨某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杨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罚。
七里河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开展释法说理,使其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二人均表示将摒弃侥幸心理,严守“开车不喝酒”底线,并主动监督身边人杜绝酒驾。
检察官普法
破除三大认知误区:第一个误区就是“隔夜酒无害”,其实人体每小时仅代谢10-15mg酒精,500ml白酒需18小时以上才能排空。第二个误区就是“低速避险”:高速公路最低时速60km,醉酒状态下碰撞仍可致死。第三个误区则是“私了免责”,即便未发生事故,醉驾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
为避免问题出现,一定要有“零容忍”原则,饮用任何酒精饮品后,使用打车软件或代驾服务;要秉持“双保险”原则,在车载系统设置“饮酒模式”,自动屏蔽车辆启动;坚持“守护者”原则,同行人员有义务制止酒驾行为,可拨打高速公路报警电话12122紧急举报。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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