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社会风气如何,是法制实施状况的晴雨表,研究法制史离不开社会风俗史的研究。春秋战国是中国社会形态发生巨变的时代,其社会风俗的变化,历来为人们所关注。概而言之,春秋战国风气之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礼崩乐坏”,旧的法制式微。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数千年风教文化之所由形成,周孔之力最大。举周公来代表他以前那些人物;举孔子来代表他以后那些人物;故说‘周孔教化’。”《尚书大传》记载:周公“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乐,七年致政成王”。“周礼”是对周朝各种制度的概括,它主要是由周公奠定的,但也不能俱归于周公。至少周文王的贡献不能抹杀。《史记·周本纪》载:“西伯(即周文王)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于是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乃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虞、芮之人未见西伯,皆惭,相谓曰:‘吾所争,周人所耻,何往为,只取辱耳。’遂还,俱让而去。诸侯闻之,曰:‘西伯盖受命之君。’”正因如此,司马迁得出周文王在位时期已经“受命”“称王”,甚至“改法度,制正朔”等结论。这种说法虽然曾遭到学者的质疑,但周文王无疑整合了始祖后稷至王季时期周族的文化传统,进而制定相应的礼乐法度,为周国、邻国甚至是西部同盟国所共同遵循,这则是周公“制礼作乐”的基础。任何一项制度的形成都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事情。 周朝的礼乐制度经历了二百七十多年,到了春秋战国走向“礼崩乐坏”的时代。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在《日知录·周末风俗》中说道:“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此皆变于一百三十三年之间。史之阙文,而后人可以意推者也。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 孔子对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痛心疾首,他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意思是,天下有道的时候,制作礼乐以及出兵打仗都由天子作主决定;天下无道的时候,制作礼乐以及出兵打仗,由诸侯作主决定。由诸侯作主决定,大概经过十代很少有不垮台的;由大夫作主决定,经过五代很少有不垮台的;由陪臣执掌国家政权,经过三代很少有不垮台的。《史记·太史公自序》载:“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春秋战国的“礼崩乐坏”,发生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法律等各个领域。研究新旧法制如何交替,春秋战国历史是个很好的研究样本。 第二,尊法习法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根据对郭人民教授《秦汉制度渊源初论》和朱绍侯教授《军功爵制考论》的研究,春秋初年,晋国消除宗法公族特权制度,确立了军功任官、军功赏田制度,抛弃了亲亲尚恩的观念,树立赏罚严明的指导思想。晋顷公时“铸刑鼎”,公布一罪一罚的成文法,晋国形成赏罚分明的法治政治。“晋国有法,始乱者死。”直到春秋末年仍然是大臣遵守的一条政治原则。这种赏罚严明的思想在晋国推行了约两百年,成为后来战国推动各国政治改革的思想前导、法家学术思想的主要历史来源。 战国韩、赵、魏“三家分晋”,延续了春秋晋国的法制路线。商鞅自魏国入秦,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建立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秦孝公任商鞅为左庶长,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以“废井田、开阡陌,实行县制,奖励耕织和军功,实行连坐之法”为主要内容的变法。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最终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集权国家。 战国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形成了崇尚法制的社会风俗。《荀子·强国》记载,公元前259年,荀子坐着马车入秦,一路上轻车缓行,细心观察秦国的风土人情、吏治民生,荀子跟秦国的百姓、小吏、官员、朝臣都有密切接触。荀子的赵国使臣团在秦国路过,没有军队净道,没有百姓围观,秦国军民各行其是,对他们视而不见。荀子主动跟他们交流,发现秦国军民都知法守法,朴素老实,奸诈之徒基本没有。荀子称赞道,秦国的百姓简朴淳厚,其音乐积极向上,无靡靡之音,人们的穿着整洁大方,无奇装异容;百姓敬畏法律,服从官吏的管理;关于秦国的官吏精神状态,荀子说,他们都是严肃认真的样子,谦恭节俭、敦厚谨慎、忠诚守信而不粗疏草率;关于在朝廷里做事的士大夫的精神状态,他们都是从家门到公家衙门,从公家衙门再到自己家里,没有私人事务。不互相勾结,不拉帮结派,廉洁奉公。当然,荀子认为秦国没有儒者,这是一个缺陷。 第三,官府定期进行讲读政令,推动尚礼向尚法转变。朱红林教授在《岳麓秦简“读令简”研究——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第九》一文中指出,《岳麓伍》简201-202有关县、乡、里三级行政机构读令的记载,可以与成书于战国的《周礼》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定期宣读政令的制度相印证。这表明战国秦汉时期国家各级行政区内定期宣读国家政令的读法(令)制度确实是存在的。当时的读令制度不仅是宣读国家的最新政令,同时也是国家思想文化宣传的一种手段。有关官吏不仅要宣读国家的相关政令,更要给百姓解释并进行劝导,使之能够切实理解并遵行。所谓“以吏为师”,就是读令制度的具体写照。这说明战国尊法习法,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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