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编号:2025-014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7,892,267.12元及利息(不含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贵州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或“被告”)拖欠公司货款事项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收到云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黔0103民初3320号。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公司诉讼事项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时间、受理时间及机构:2025年2月17日,公司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的云岩区人民法院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近日收到云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黔0103民初3320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0790XK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医药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林洪,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13367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唐顺章 系公司负责人。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2000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赤”牌尿素购销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尿素产品80000吨,尿素产品价格暂按900元/吨计算,如实际销售时超出900元的,双方按本销售年度(2000年12月-2001年7月)各个时期实际销售数量乘当期原告出厂价双方各50%进行分成。合同另约定,被告应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0至2010年期间持续向被告提供了化肥货物,但被告一直怠于与原告结算货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金额为17,892,267.12元。2024年12月31日,原告委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7,892,267.12元货款,但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
综上,被告拖欠货款迟迟未支付,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云岩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请求内容: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892,267.12元;
2、请求判令被告以17,892,267.1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农业公司的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公司胜诉,在能收回拖欠货款情况下,则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带来积极影响,若公司败诉,可能承担案件受理费。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