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有问有答】
投标文件为同一WPS账户制作 能认定为围标串标吗
■ 本报记者 郑杨
问题
近日,某供应商向记者提问:“在某招投标过程中我们的投标被判定为无效标,原因是代理机构发现我们与另一家供应商使用了相同的WPS文件账户,疑似围标串标。这种情况可以如此认定吗?”
回答
“是存在围标串标嫌疑,但不能以此为依据直接认定为围标串标。”在采访过程中专家一致认为。
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韩骏告诉记者:“两家供应商共用了一个WPS账户的现象,只是一个疑似围标串标的线索。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于围标串标的六种认定情形来看,该现象并没有直接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如果被审计或纪检部门发现的话,也需要先做移交处理,由相关部门进一步追查,再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被认定为围标串标。单独这一个线索的话,是不能直接认定为围标串标的。”
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雍秦权也表示,在实践中,一些供应商进行串标,会由联系串标的供应商统一给各参与串标的供应商编制好标书,然后让各供应商盖章签字。问题中的描述,能反映出存在统一编辑标书的高度可能性,存在很大的串标嫌疑。但是否真的存在串标还需要进一步认定,目前也只能说是“涉嫌串标”。
记者查阅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对此,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佟克胜进一步解释:“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招投标广泛应用,出现很多在相关采购法律法规出台时难以考虑到的行为,例如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相同、MAC地址相同,制作投标文件使用同一个WPS会员等情况,确实涉嫌属于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况,但是直接判定为串通投标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不宜据此单独认定串通投标事实存在,还需要结合其他方面情况作判断。”
而对于业内专家提到的“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判定”究竟该如何结合,记者翻阅了《中国政府采购报》,其中第1360期《文件名或作者相同能直接认定串标吗》一文中,作者提出:“单凭文件名,或作者,或创建码,或制作机器码相同,并不能断定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从而认定为串标……在判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投标文件的雷同性、错误瑕疵的雷同性、技术方案等内容的一致性等,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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