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嘉兴日报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海 萱
本报讯 校园里,不仅有琅琅书声,还有许多嬉戏的身影,但不小心弄伤了小伙伴,这份责任该怎么承担?近日,海宁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明与小刚是同班同学,某日课间休息时,小明借了小刚的作业本抄作业。课代表开始收作业时,小明仍在“奋笔疾书”,不肯将作业本归还小刚。眼看自己的作业要迟交,情急之下,小刚从背后按了小明的头,试图拿回自己的作业本,没想到不慎之下,小明面部直接磕在了书桌上,导致牙齿折断送医治疗。
经医院诊断,小明的牙齿需要接受断冠再接术恢复牙体外形,并进行根管治疗,且成年后还要进行冠修复。
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商议赔偿事项未果,最终小明一纸诉状将小刚及小刚父亲、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小明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与小刚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平日并无矛盾,当天也未发生争吵,本次事故的起因是小明抄袭小刚的作业拒绝归还,自身也负有一定责任。小刚的行为虽然本身不存在恶意,但因其讨要作业方法不当,损害了小明的身体健康,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事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内,事发突然学校无法预计,事发后老师也及时通知了家长送医治疗,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刚赔偿小明治疗费的80%,小明自行承担20%损失,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产生后,小明可另行主张。
办案法官表示,对于校园安全类纠纷,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受伤结果与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学生受伤是否因他人开玩笑、恶作剧、追逐嬉闹等。判定完因果关系,则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一方有过错,一方无过错,则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学校和教育机构在事故中是否需要担责,主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尽到职责的,不担责;没有尽到职责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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