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面对大量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公证、仲裁等非诉讼案件,处于虚假诉讼监督前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基层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空间和潜力很大,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让基层知道要做什么、该怎么做。不容忽视的是,虚假诉讼隐蔽性强,查办、治理难度大,以基层检察机关自身力量难以完成对虚假诉讼的深层次监督和全方位治理。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笔者建议,坚持问题导向,从更新工作理念和优化监督机制上着手。具体而言,要着力于构建和完善发现、查办、惩治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以系统思维推动检察一体履职,通过运行高效顺畅的办案机制,激发基层检察机关内生动力,凝聚不同检察业务部门和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合力,实现基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高质量推进。
运用系统思维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三个维度
推进基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高质量开展,要在工作理念上强化系统思维,进一步促进案件突破、深化监督层次、提升监督效能。所谓系统思维,是指以系统论的原理和观点为指导,对事物进行分析和认识的思维方式。它把事物作为一个系统,从系统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统和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综合地考察事物。虚假诉讼案件涉及民事、刑事法律关系,多具有刑民交叉的情形,根据违法、犯罪的具体情节予以不同性质的追责,从个案的监督纠正到推动行业监管和社会治理,都需要运用系统思维予以分析解决。具体到办案实践中,至少应从三个维度强化运用系统思维。
其一,在线索发现和案件审查办理中,加强刑事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和办案协同。办案协同,一方面体现在组建由刑事检察人员和民事检察人员构成的办案团队,统筹整合办案力量,共同研判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另一方面体现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收集运用的协同配合。刑事侦查中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的“新证据”,用于推翻原审生效裁判、调解书或者用于证明原审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而民事检察部门在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后,亦应当将调查取得的证据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刑事检察部门一同适时介入引导侦查。通过两部门深度参与的协同方式,实现民事、刑事案件一体突破,民事纠错与刑事追诉系统推进。
其二,在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责任过程中,通盘考虑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惩戒全面落实。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建议法院对行为人采取训诫、罚款等民事惩戒措施。特别要查明虚假诉讼背后相关司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涉案人员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参与、帮助或者导致虚假诉讼发生的,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以此形成对虚假诉讼行为责任的系统追究,以增加其违法成本,促进源头治理。
其三,在履职办案过程中,坚持虚假诉讼查办与防治并重,不仅要看到一案一事,还要看到一域治理。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民事诉讼程序,仲裁、公证、法律服务行业以及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等领域产生虚假诉讼的问题和隐患,积极参与虚假诉讼源头治理。发挥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能优势,主动牵头促成各部门、多行业的协同治理机制,推进虚假诉讼问题的社会系统治理。
虚假诉讼监督中检察一体履职的重点
检察一体履职是在系统观念指引下检察机关内部融合、上下联动、左右协作的新型办案机制,生动诠释了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改革方向。一体履职既包括纵向上上下级检察机关整合办案力量的统筹、接续监督,也涵盖了横向上不同监督职责的协同衔接。有的基层检察机关人员、机构较少,不同检察业务融合履职、培养“全科”检察官,已渐成趋势。同时,虚假诉讼监督中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履职也应强化,以检察一体履职促进监督效应倍增、提升监督整体质效。因此,应当以上下一体为重点,找准虚假诉讼监督中检察一体履职的实践进路。
强化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作用。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本地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主要体现在强化三个“一体化”方面:一是工作推进的一体化。结合地域特征和实际,确定监督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统筹研发推广监督模型,统一管理分配线索,实时督办重点案件。二是人员调配的一体化。选拔本地区上下级院不同业务骨干组建虚假诉讼监督专门化办案团队,由上级院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用人员力量,以更高程度专业化弥补各基层院人员力量不足,提升本地区案件查办整体质效。三是规则规范的一体化。制定本地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制度机制,明确不同业务条线之间、各基层院之间、上下级院之间线索移送、协同办案、工作评价奖惩以及办案团队运行的规则等。统一履职标准,整合办案资源,强化统筹督导,有力推进本地区虚假诉讼监督规范开展。
强化一体化办案团队的主力作用。上下一体化办案团队兼具指导和办案的双重功能,能够更加高效地将上级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意图直接转化为具体履职办案行为。同时,可以发挥跨业务跨地域配合、整合上下力量、对外协调等方面的优势。
强化专项监督行动的牵引作用。从提升虚假诉讼监督整体效果考虑,可以探索以开展专项行动的方式在一个地区整体推进。由此,一是可以形成一段时间内一个地区对虚假诉讼打击、惩治的强大阵势,提升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社会影响力。二是可以促进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协同围绕某领域、某行业、某类型重点案件集中力量深挖细查,在办理案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社会治理工作,更好发挥对虚假诉讼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作用。三是可引导虚假诉讼监督的常态化、持续推进。虚假诉讼的监督、治理,需要持续性长期开展。因这项工作具有难度,仅依靠基层检察机关常态化的监督办案,难以形成检察监督的持久态势。因此,有必要定期由上级检察机关组织专项的、类型化的虚假诉讼监督行动,统领督促所辖各基层检察机关参与其中,提升队伍办案能力。在各基层检察机关协同配合、互学互促的工作氛围中,确保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持续重点推进、力度不减。
(作者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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