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徐小奔 无论是1624年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垄断法》,激励了技术创新,加速了工业革命的到来,还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司法率先确立“避风港规则”,进而推动了网络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这些历史经验都告诉我们:技术发展离不开制度保障,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是在相互支持下双螺旋式地推动社会进步的。 人工智能被誉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标志性技术。尤其是2022年底,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模型技术促进了人工智能的飞跃式发展。2024年以来,全球大模型井喷式迸发,通用人工智能的研发也进入快车道,人工智能从实验室走向市场,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生产生活场景,智能驾驶、智慧金融、算法推荐等已悄然走入寻常百姓家。 大模型的普遍应用带来了现实的法律挑战,如模型训练数据的合规争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自动驾驶的责任认定等。这使得通过立法规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产业发展的步伐加快,但相应的制度供给还不充分,容易诱发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全球竞争不仅是科技的竞争,也是制度的角力。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欧盟在人工智能产业应用方面虽不及中美有优势,但其2023年通过的《人工智能法》却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制度蓝本,成为各国研究的对象,起到了通过区域立法影响全球治理格局的“布鲁塞尔效应”(指欧盟凭借其强大的市场力量和监管能力,单方面向全球输出标准和规则的能力)。 当前,美国作为技术领先国并不急于专门立法,而是希望通过“制度真空”快速占领全球市场,形成“美国技术占领世界”的事实,随后再通过市场贸易向世界输出美国规则。欧盟、日本等则希望通过快速立法达到促进技术创新和引领国际秩序的目的,成为人工智能全球秩序的塑造者。我国对人工智能发展主要采取政策激励,2017年起陆续颁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等政策文件,全方位、多维度促进并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虽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权威性。这与我国在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地位并不匹配。当前,我国既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赶超者,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引领者,在技术攻关的同时必须加快制度供给,为全球提供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方案。 人工智能的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可问责和绿色发展的原则,尊重在先权利和科技伦理规范,确保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始终符合人类福祉。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仍在蓬勃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市场也在不断拓展,因此人工智能立法不必过分追求体系完整,而应当对已出现并具有全球性的问题进行规范。去年,笔者参与的由国内7所高校、科研单位学者组成的“AI善治学术工作组”起草了《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并提出了关于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制度建议,内容包括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开源生态建设、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这些人工智能治理领域需要重点攻克的基本议题,也是全球人工智能秩序构建中亟需中国表态的关键议题。 当前,我们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中。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技术革新、制度创新、市场优化是紧密相连的发展要素,技术的快速研发与应用带来市场的普及,活跃的市场又为进一步的研发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法律则在技术与市场背后起到支撑作用,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对新技术与旧技术、新市场与旧市场中各方主体的权益进行平衡,最终促进技术与市场的整体升级与进步。综上所述,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恰逢其时!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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