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是为什么?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206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6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206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因此,预收工程款,达到了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同时,也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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