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的增值税处理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预付充值发票和发票的区别
预付充值发票不可以做账,不能直接入账,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但是发票可以做账.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根据以上规定,销货方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注明商品名称,收取款项在商品不确定时,不能开具发票,可开具收款收据,待提货时方能开具发票.
支付款项的一方应先作为预付款,未取得发票不能作为费用扣除.
充值时取得普票,购物时取得购物小票入账.用于送礼,职工福利等直接入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度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知开具增值税道普通发票,不得开专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属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税金未开票补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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