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购物卡的财税处理?
销售折扣购物卡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通常,超市或商场的销售收入是以收银机系统销售商品的数据为准,超市或商场销售购物卡时,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未同时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件,即商品的所有权尚未交付出去,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不能够可靠地核算.但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应计提销项税额.
会计与税法同步账务处理:
在销售购物卡时,增值税率为17%:
借:库存现金 9200(实收金额)
贷:预收账款 7863.25(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36.75
在持卡人用购物卡消费:
借:预收账款 7863.25(不含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7863.25
分析:由此可见,销售折扣卡的行为,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另外,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对其实际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在销售购物卡时,不能开具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持卡购物消费时,企业应确认为收入并开具发票,但不在计提销项税额,避免冲提销项税额和重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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