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会议费能否入职工教育经费做账务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只有当年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且在限额比例内才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只提取而未使用的部分,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1项: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材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与上述相关的费用均可以列为职工教育经费开支.培训会议费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就不得入职工教育经费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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