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援助事业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但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应当改进提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将法律援助作为改善民生问题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新时期我们应当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现状 (一)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力资源情况 1、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4月,现有专职工作人员2名,援助大厅于2009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办公面积150平米。
大厅内设有受理指派室、调解大厅、农民工绿色通道、档案文印室、律师工作站、公证联络站,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援助场所。中心现设法律援助工作站17个,其中,在镇、街道司法所设有工作站9个,在工、青、妇、残联、老龄委设立工作站5个,在法律服务窗口单位设立工作站3个。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 17个工作站有专、兼职工作人员31人。中心现有办案资格的工作人员19名,协作律师事务所律师11名,辖区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7名。
中心基本设施齐全,拥有办公电脑2台,打印、传真机均以配备。 (二)近两年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2011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2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0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1件,受援人员121人次, 法律援助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申请,指定案件均为刑事案件。
办理效果较为理想,受援对象集中在农民、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上,农民受援比例占援助对象的一半以上。刑事案件类型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民事案件类型依次占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行政案件比例极小; (三)经费保障情况 从我区法律援助经费收入看,经费全部来源于区司法局财政拨款,可见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始逐渐重视起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 衡量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效果的标准是“社会认知度”。
据不完全统计,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弱势群体和社会层面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较低,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困难群众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或者知道法律援助,但不知道法律援助是干什么的,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也是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去哪里请求法律援助,不知道如何去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认可程度也不高,甚至个别人认为“不花钱的律师不办事”。宣传力度较弱,对社会宣传的定位、平台、载体、内容、频率、强度、形式、新颖性研究不够。
(二)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力量不足。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仅有11人,队伍力量薄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律师人数占全地区律师的85%,却只承担了2.4%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量;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承办了33.6%的案件,但由于其不具备律师资格,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
而援助工作站没有专业人员,工作迟迟没有开展起来。 (三)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较窄。
一是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范围存在局限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小部分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因此,民事案件中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行政案件中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和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很难获得有效地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对象存在局限性。
由于经济困难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不仅忽略了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同时也把一些收入尚可,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的“夹心阶层”拒之门外。在经济形势风起云涌的今天,同样需要法律的援助和支持,在可能情况下,我们应将这部分群体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
(四)法律援助的协调机制没有建立。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个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
目前,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部门看来,法律援助只是律师的义务,与己无关。
同时由于信息沟通机制的欠缺,使很多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人群失去了机会。因此,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力争城市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70%。
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法律援。
一、定位:律师事务所的广告诉求人群比较特别,是针对有纠纷的人士或是为了避免纠纷的商业单位或个人的。一般人群没有这方面的需求。所以,广告载体应该选择比较独特的方式。
二、分析:显然这类人群唯一的同一性可能在法院这个地点因素上有重合点,而“预防性”企业则没有太多统一,这就需要单个诉求式的推广模式。
三、定位:针对以上分析,篇幅有限,对广告策略作如下建议:
1、选址,很多律师事务所选址在法院等机构附近,通过广告牌到达诉求。是一种不错的方式,但是个人认为此种途径在权威性方面有欠缺。
2、主动广告诉求,即主动将广告材料到达客户受众的方式。例如搜集企业名录,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公司简介或是事务所的服务方向特色等直接寄往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公司会有选择的可能。这种方式有利于主动传播,提高了有效到达率。
3、交互式诉求。通过建设网站,服务热线,留言箱等方式,对有需要的顾客在寻找过程中可以访问到自有媒体的资料,从而达成合作。这种形式需要对注册的电话、网站等进行一定形式的宣传,尽可能告知潜在客户。
以上是宣传的几点看法,临时分析,不够精准,若有机会可以一起探讨。
律师执业推广内容如下:
(一)律师执业推广的原则和权利义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应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律师进行执业推广,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二)律师广告规范
1.律师广告的主体和内容。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2.律师广告的原则。发布律师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2)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3)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4)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5)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6)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3.律师广告的禁止。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
(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
(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1年的。
(三)律师宣传规范
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宣传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1.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2.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3.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4.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规范的规定
许多律师都认为,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只要能帮企业在实质上将法律风险控制好就能抓住企业老板长期聘用自己的心。
帮企业亲自草拟合同、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事项的谈判、接受大大小小的法律咨询。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因为自己忙而没有将这些自己所做的工作形成文字记载下来,有的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怎样用十分规范的文本将这些工作固定下来。
上述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具体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导致头年做的热闹,第二年消失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在你精心的预防下,一年两年都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事项的产生,老板会不会考虑有没有必要聘用费用如此高昂的律师法律顾问,因为你的作用体现在"哪里"?要知道时下中国许多企业的老板在忙于商战的现实下是没有那么多心思和精力来时刻关注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
所谓,是企业都喜欢开年终总结的原因就在于此,而律师你的年终总结报告呢?你有吗?临时赶制的短短10页纸的报告能有说服力吗?老板可以请一名法务工作人员都能替代的工作,他还对律师你的法律顾问工作有依赖心吗? 建议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写给企业看,体现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最好表现形式): 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