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章 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一、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坚决落实“两个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是坚守政治担当的新常态,是从严治党的“牛鼻子”,是党委必须种好的“责任田”。
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合力。二、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坚决落实“八项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加强作风建设的主要抓手,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使作风建设成为新常态。
三、适应惩治腐败新常态,坚决落实“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落实“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新常态。四、适应自身建设新常态,坚决落实“三转”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新部署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呈现出以“三转”为改革导向的新常态。
要上转带下转,党委、政府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三转”,集中精力专注主业。
下一篇:参阅类信息选题报送(消息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