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执行工作简报应该是属于执行结案报告之类的东西。如果是:按照下列格式
执行总结
申请人:XXXX
被执行人:XXXX
标的:
执行员:XXXXX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编号:() 字第 号 书。
立案时间:
执行经过:本案于年月日立案,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申报财产令,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执行结果:执行完毕。
执行员:(签字)
年 月 日
应当委托。
但可以直接执行,如果本地法院愿意到异地去执行,那敢情好呀!不过可能吗? 一、跨辖区案件执行的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异地直接执行,二是委托执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委托执行为主,不主张异地直接执行,并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同时对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做以下严格规定: ①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②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③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④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⑤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对上述前四项规定可正确理解,直接操作,只要审判程序和裁判文书中有上述四项中任何一项,即可申请异地直接执行,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对异地执行的规定。针对第⑤项中的特殊情况不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无做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二、异地委托执行太复杂,如果能让本地法院到异地直接执行,那是最好不过了。 如果在异地查封财产,按照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一般来说在执行庭立案时就会要求你提供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这就需要律师或申请人在立案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解和查证。需要花时间和金钱前往异地调查取证,然后是在异地调查取证还会受到部分执行不公的机关的为难。
刑事案件法院调解仅针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典型的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些案件。
那么刑事案件法院怎么调解呢?首先要求的是加害人承认犯罪。(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从而帮助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5)所有的与会者都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6)最后的环节,在听取了所有的与会者意见后,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应当对整个和解过程的进行及各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指出,并建议予以纠正。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 事人的争议,用平等协商的方法解决和结案的方式。
法院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人民司法工 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取两种方 式,一种为调解结案,另一种为判决结案。
而调解结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 行之有效的方式,对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只有在调解不成时,才使用判决方式结案。 调解 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是法院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生效调解 书、调解笔录与法院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调解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 也是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从审级来讲,法院调解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进行,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进行,还可在审 判监督程序中进行。 从诉讼阶段来讲,法院调解可以在开庭前进行,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进行, 论终结后进行。
但是,调解不是一切案件的必经程序。除离婚案件非经调解不能 直接判决外,当事人拒绝调解或根本无调解可能的,不应强行调解。
是指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