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包括:1、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一、二审刑事案件2、刑事审判少年庭,依法审判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一、二审刑事案件3、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一、二审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4、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二审民事案件5、执行庭,执行本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及执行案件;协调解决跨地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6、立案庭,对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和审查立案;负责申诉复查信访接待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两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理或指定再审;依法实行诉前保全、起诉时提起的财产、证据保全措施;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各审判业务庭的鉴定、审计、评估的委托工作;对本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
7、审判委员会,(一)总结审判经验。(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
(三)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四)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8、其他科室,协助法院日常工作,技术室、法警队、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诉讼服务办公室等。
法院-机构设置
(1)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保密、保卫及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装备和法庭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本院车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负责环境卫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队伍建设;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本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的评定与晋升呈报工作。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计划;负责全院立功创模活动和表彰工作,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奖励条例;负责全院离退休人员、离岗待退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负责本院法制宣传;负责编写《法院简报》、信息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导法庭的信息、调研工作。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办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
(5)刑事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
(6)民事审判第一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婚姻和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房地产案件,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7)民事审判第二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买卖、保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等商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8)行政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依法审判一审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赔偿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赔偿办公室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9)审判监督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审判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督察各类审判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卷宗质量。
(10)执行局
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11)技术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涉案财物的评估、审计、鉴定工作。
(12)法警大队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机关秩序。
(13)财务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财务收支、财务收发和增减使用、债权债务、费用、财务成果依法进行核算;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定期进行审计、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14)监察室
中院的内设机构并不是统一标准,主要根据辖区的人口总和与案源的情况来设立,一般设有民庭一至两个,刑庭一至两个,知识产权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法警支队、办公室、研究室、技术室、监察室、行政装备处、政治部、机关党委等机构。
但并不是一致的,比如成都市中院与阿里地区的中院设置就不会一样;黑龙江农垦中院与哈尔滨市中院的设置与规模就不一样。 成都市中院的机构设置: 根据成委办(2001)83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我院内设15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经院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各部门的职能和人员配置如下: 一、刑事审判第一庭(少年审判庭) (一)职能:依法审判除经济犯罪以外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19人):庭长1人(兼少审庭庭长),副庭长2人(其中有1人兼少审庭副庭长);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4个:其中审判长4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8人;书记员4人。
二、刑事审判第二庭 (一)职能:依法审判刑事一审、二审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14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3个:其中审判长3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5人;书记员3人。
三、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职能:依法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合同纠纷和公民之间各类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35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议庭7个:审判长7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11人;书记员9 人。
四、民事审判第二庭 (一)职能:依法审理除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职责以外的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各类合同及侵权纠纷和企业破产等的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42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议庭9个:审判长9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14人;书记员11人。
五、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 (一)职能:依法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14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3人;合议庭2个:审判长2人(即2名副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4人;书记员3人。
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一)职能:依法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依法办理应由我院审理的各类国家赔偿案件。 (二)人员编制数(12人):庭长1人(兼赔偿办主任),副庭长2人(其中有1人兼赔偿办副主任);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2个:审判长2人(含副庭长1人),合议庭其他成员4人;书记员2人。
七、立案庭 (一)职能:对我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和审查立案;负责我院申诉复查信访接待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理或指定再审;依法实行诉前保全、起诉时提起的财产、证据保全措施;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各审判业务庭的鉴定、审计、评估的委托工作;对本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办理其他有关的立案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29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综合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7人;立案组:1个合议庭,审判长1人,合议庭其他成员3人;申诉复查信访组:3个合议庭,审判长3人,合议庭其他成员5人;程序性法官3人负责信访工作;书记员3人。 八、审判监督庭 (一)职能:依法审判由本院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二)人员编制数(7人):庭长1人,副庭长1人;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1人;合议庭1个:审判长1人(即副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3人;书记员1人。 九、执行局(庭) (一)职能:执行本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及执行案件;协调解决跨地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管理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内设执行一处、执行二处、综合处。 (二)人员编制数(41人):局长1人,副局长兼庭长1人。
基层的法院是各区、县人民法院。
1)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保密、保卫及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装备和法庭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本院车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负责环境卫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队伍建设;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本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的评定与晋升呈报工作。
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计划;负责全院立功创模活动和表彰工作,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奖励条例;负责全院离退休人员、离岗待退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负责本院法制宣传;负责编写《法院简报》、信息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导法庭的信息、调研工作。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办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
(5)刑事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 (6)民事审判第一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婚姻和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房地产案件,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7)民事审判第二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买卖、保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等商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8)行政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依法审判一审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赔偿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赔偿办公室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9)审判监督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审判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督察各类审判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卷宗质量。
(10)执行局 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11)技术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涉案财物的评估、审计、鉴定工作。 (12)法警大队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机关秩序。
(13)财务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财务收支、财务收发和增减使用、债权债务、费用、财务成果依法进行核算;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定期进行审计、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14)监察室 各级法院是根据行政职能和地域来划分的. 我国的法院系统四级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
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包括:
1、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一、二审刑事案件
2、刑事审判少年庭,依法审判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一、二审刑事案件
3、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一、二审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
4、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二审民事案件
5、执行庭,执行本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及执行案件;协调解决跨地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
6、立案庭,对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和审查立案;负责申诉复查信访接待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两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理或指定再审;依法实行诉前保全、起诉时提起的财产、证据保全措施;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各审判业务庭的鉴定、审计、评估的委托工作;对本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
7、审判委员会,
(一)总结审判经验。
(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
本院审理的第一审;
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
(三)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四)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8、其他科室,协助法院日常工作,技术室、法警队、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诉讼服务办公室等
为做好我市旅游团队文明旅游工作,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全市旅行社行业全面贯彻落实旅游团队文明旅游行前教育、行中引导、行后总结制度。
全市旅行社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文明旅游十大提醒语》,刊播文明旅游公益广告、宣传片。根据《旅游法》规定,全面启用新版旅游合同,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向游客宣传倡导文明旅游理念,引导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注重言谈举止、注重自身文明形象。
严格执行行前说明会制度,将旅游安全教育与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有机结合,向参团游客主动介绍旅游目的地有关情况、境外目的地法律规定、旅游注意事项等内容。严格落实导游、领队责任,将文明旅游宣传引导贯穿旅游行程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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