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同意18楼的观点。
对于剩余药品而已,回收和销毁确实是两个不同步骤,一般临床中心不具备销毁剩余药品这种能力,也不接受销毁剩余药品的工作。通常将剩余药品统一回收交专门的销毁部门或销毁单位处理的。
但对于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其他相关用品,如一期临床中由申办方统一配置的注射器,采血管,输液器等;降糖药物试验统一配置的采血针和试纸等等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统一配置的耗材通常在使用完后作为医用垃圾销毁,不需要再单独做销毁单和记录。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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