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如下: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支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协调、督促各部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学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向全行员工普及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员工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约束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员工进行小组讨论,结合工作实际,从员工所处部门、岗位等实际出发,就如何遵守和落实“禁令”、有效预防和杜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和交流,以此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员工自觉远离和杜绝参与非法集资。三、加大宣传,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利用条幅、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宣传载体,通过张贴、展示宣传标语、案例展示等形式,向客户和群众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让客户和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初步了解,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活动中,共悬挂宣传条幅25条、展板21块、电子显示屏宣传21块,发宣传资料47000余份,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员工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远离犯罪。
加强银行业员工思想教育,使干部员工深刻认识民间高息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性,特别是要加强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教育,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员工自身免疫力,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民间高息借贷等不良行为。
一是加强宣传。利用内部经管网、简报、板报、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民间高息借贷的危害性,教育员工远离非法高息借贷、融资或集资行为。
二是加强学习。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切实认真组织员工进一步深入学习《银行业员工职业操守》、《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等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和职业操守。
三是开展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案例剖析、廉政建设主题实践、创建“四好班子”、“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党员公开承诺”、等教育活动,结合本单位特点,针对岗位职责开展依法经营大讨论,提高员工思想认识,自觉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经营的道德风尚。
四是提升水平。县域银行业机构负责人要提升教育水平,在组织员工学习教育的手段中尽量多形式、多方法,克服呆板僵化的教育方法,结合员工思想和工作实际加以学习引导,采取讲案例、谈危害、现身说法、疏导沟通等方法,增强员工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
一、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依据: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要求。
农发行商丘市分行积极行动,加强全员教育管理,层层签订承诺书,要求员工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三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四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五是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六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七是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如果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余下的被集资组织者花费完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跨省非法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