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信息登记表(立案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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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14: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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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情况

2015年5月4日是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个工作日。据不完全统计,4日当天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

截至4日下午3点半,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接待立案群众3005人次,当场立案1963件,发放一次性补正起诉材料257份,出具接收起诉材料清单1644份。全市法院立案窗口接待有序,立案程序规范,秩序良好。

4日当天,上海全市法院共登记立案2866件,其中,当场立案2556件,同比登记制实施前平均每天收案数2228件上升14.72%。

2.立案登记制的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f,保障当事人诉权,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1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hiphotos.baidu.com/zhidao/wh%3D600%2C800/sign=de7ce7e4a68b87d65017a31937380400/a5c27d1ed21b0ef476b5cd8bdac451da80cb3e81、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f,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nzzph | 发布于2016-05-27 评论。

3.怎样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

第一,立案登记制,不要单从字面上去理解。这不是说只要登记就行了,还是要审查的。登记立案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案件,或者提供材料不足的,或者原告、被告不当的,法院依然不会受理的。所以,全社会要充分理解登记立案的意义,不要误读。

第二,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确保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前几年该立的案件,法院不给立。到年底为了结案,也不给立案。实行立案登记制,是为了彻底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第三,起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当事人想要进行诉讼,就必须行使自己的诉权首先启动诉讼程序。“立案难”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进程。所以,必须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四,实行立案登记制,不是说到法院起诉的所有案件都是这样,而是针对五类案件:1、民事案件。2、行政诉讼案件。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申请执行案件。5、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对申请再审等其他类型的案件仍然要严格审查立案。

4.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

含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背景:2014年10月23日中国**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 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项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3]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特点:相对于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立案审查制,练等级制是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其有5立4不立的规则(详情度娘),具有专门的立案程序和配套机制,在监督方面也做到内外结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的特点。

5.受案和立案登记制度

关于接警、受案、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接警、受案、立案等工作,明确责作,秉公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接警单位包括110报警服务台、巡警大队、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和其他有查办案件任务的单位。第三条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凡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不论是否为本警种业务范围,各接警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无条件接报,规范化受案。

对于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先受理然后按管辖范围向有关部门移交。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制止犯罪,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对于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报警,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报警,并记录在案。第四条 接警单位在接受书面报警时,报案材料须由当事人亲笔书写,书写时统一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因特殊原因,系当事人口述的,应在报案材料中注明。

接受口头报案时,接警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做好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各接警单位和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一经发现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对于民警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接警单位必须如实地填写《报警案件登记表》。派出所、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及其他接警单位必须将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的直接报警分开登记。

《报警案件登记表》内容必须按规定填写,全部项目填写清楚齐全。第六条 除110报警服务台外,各接警单位接到报案后,必须按规定迅速到达现场,及时出、处警,处置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在《报警案件登记表》上。

第七条 接警单位到达现场后,认为现场需要勘验的要保护现场,同时立即通知刑侦技术部门出警勘查现场。刑侦技术部门勘查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

受 案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受案单位包括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和其他有查办案件任务的单位。第九条 受案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谁接报、谁记录、谁登记、谁受理”的原则,依法做好案件受理工作。

第十条 案件受理由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 受案单位受理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受案登记表》。

第十二条 认真实行首接民警责任制,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除如实做好处警登记外,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要及时开展先期调查工作,为进一步调查案件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案件移交工作。(一)受案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并采取各种紧急措施。

(二)不属于本警种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按案件管辖规定,将《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当事人和证人笔录等受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移交案件时双方单位须填写《案件移交清单》。

(三)对于移交案件,凡属于本警种管辖,侦办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迅速展开侦查工作。(四)侦办单位要及时向受案单位反馈立案、撤案等信息及处理情况,以便受案单位接受报案人的查询,并保证数据统计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立 案第十四条 办案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立案工作。第十五条 办案单位对受理的或其它单位移交的案件须进行初查,准确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应立为刑事案件的,要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拟定不予立案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表》,分别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批。应立为治安案件的,要制作《受案登记表》,由科、所、队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办案单位应当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受案单位和报案人。第十七条 对各类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破案、撤案,由办案单位登记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附 则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我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一把手的相应责任,并实行上追一级制。(一)对当事人报案不积极受理,互相推诿扯皮,使案件失去侦破条件的;(二)接警后出警迟缓,处置不力,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受案后不积极主动做好前期调查工作、登记不全,笔录残缺,致使进一步开展工作难度增大的;(四)审核把关不严,该立不立,立案不办,久拖不决,造成当事人上访告状,影响我局声誉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法制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如何看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立案审查制: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实行立案登记制,可以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该制度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

7.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什么情况不适用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主要区别 立案登记制 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立案审查制 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

[4] 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8.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有何不同

一、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一)立案审查制的定义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二)立案登记制的定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三)两者的不同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

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2、立案条件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2、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4、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5、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三、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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