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章 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这个问题你昨天问过了。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这一规定,你的邻居建房堵塞了你的出行通道显然是非法侵权行为,如果是经相关单位批准的,那么批准单位也是侵权人。 你有权把邻居和相关侵权人告上法庭,请求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但你你未经法律程序而直接拆除是不对的,因为你不是法院,你没有置之脑后授权给你的强制执行权,那么,如果对方会告你,让你赔偿损失的。 这样一来,就是他告你非法拆毁他的房子,让你赔偿损失,你可以反诉他非法侵权。
这样最终是各自承担责任,所以,最好是协商解决。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根据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
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三、申请宅基所需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
(二)乡(镇)政府请示;
(三)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报告;
(四)公告照片;
(五)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报告书;
(七)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
(八)平面图;
(九)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十一)补充耕地方案(占用耕地)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不要急,如果没有你的同意,即使对方拿到了审批手续,也是盖不了的,否则你可以举报,起诉村支部是否给你批条,还是口头答应如有批条,是否在有效期内,你家是否符合新批宅基地的条件,如果你家符合批地条件,那么即使没有批条,或者有条,但以过期,你仍然可以主张优先使用该处宅基地。
现在,你最好和邻居协商一下,帮你出个证明,是你垫起来的,如果起诉,你是要负举证责任的。你最好搞清楚,对方是否有审批,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同样的,如果对方先起诉是要负举证责任的,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应该是毫不知情,这样的话,审批手续应该是有问题的,在北京,批地是要公示,2/3表决,四邻同意、规划认可等等,很复杂的,如果对方真存在漏洞,你就可以在庭审中取得主动。
有问题可以给我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