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受托方): 鉴于: 1、甲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系由 公司与乙方合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已获得了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
2、项目概况: 房地产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约亩,建设用地面积约亩,代征地面积约亩,容积率约 。 3、根据乙方与 公司于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地约定:乙方应协助甲方尽量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 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
如该地块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挂牌),乙方承诺以等同于协议出让的价格条件协助甲方获得 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 4、甲方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开发 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征地手续,包括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等工作,委托乙方进行办理。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 委托事项 1。1 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取得开发 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政 府文件的批复及项目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拆迁等事宜。
第2条 委托费用 2。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完成第1条1。
1款委托事项的委托费用适用包干原则,多不退少不补。 2。
2 第1条1。1款委托事项,即 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按照建设规划用地每亩 万元人民币、规划代征用地每亩 万元人民币的标准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委托费用共计 万元人民币。
2。3 甲方支付的 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包含征地补偿费、拆迁费、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应计入甲方的成本。
2。4 除上述所列费用之外产生的其他开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建安成本、管理费用等,由甲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别承担。
第3条 委托时间 3。1 开始时间:甲方原股东 向 转让股权完成的时间为准,即以甲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为委托事项开始之日。
3。2 完成时间:在年月 日之前完成本合同第1。
1款约定的委托事项。 第4条 付款时间 4。
1 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由甲方按照实际征地交款(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的时间和金额予以按期足额支付。用款时乙方需提前申请用款,并将用款时间、用途填写清楚,甲方应按照急款急用、不影响项目开发进度的原则及时审核、及时支付。
第5条 委托溢价 5。 1 经甲方财务核算,若 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已经超过万元(不含万元)时,甲方应在财务报告出具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利润的%。
5。2 经甲方财务核算,若 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在万元(含万元)以下时,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实际利润的%。
第6条 违约责任 6。 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应按委托费用总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2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委托包干费用的,应每日按当期应付费用的万分之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30天,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不退还已为该项目支付的全部款项。 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赔偿款。
6。3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3条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费用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但是因为甲方逾期支付委托费用导致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的,应相应的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6。
4 若乙方非因甲方原因而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按投资股权比例所分配的利润中予以直接扣除。 6。
5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 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7条 争议的解决 7。
1 如本合同各方就本合同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书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8条 其他 8。
1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
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自乙方与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甲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 。
(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委托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⑴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写全称,不可简化或使用代号。 ⑵委托。
也称委托事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这既可以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是利益。 ⑶受托的权限范围: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受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之内从事自己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从事有关事务,其后果应自己负责。
⑷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完成等具体要求。 ⑸委托:是指自委托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项、全部清结之日止的具体时间,如超越这一期限为逾期。
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约束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⑺报酬支付: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是有偿合同,则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期限等。
⑻责任: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便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仲裁机构改革、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所遵循。 ⑼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是通过某仲裁机构解决,还是诉请某法院解决。
⑽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其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他方委托并处理其事务的人为受托人。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
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事务,必须是以委托方对受托方的办事能力和信誉有所了解,并相信他能办好为基础的。 因此,受托方负有忠诚、勤勉地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义务。
任何一方对对方的不信任,都会导致委托合同的终止。 (2)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务达成一致,即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3)委托合同既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罗马法上的委任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但由于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被委托的事务往往需要受托人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
至于有偿与否,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而定,法律原则上不予干预。 。
(1)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 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 不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
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 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无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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