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 的策划推广(包括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以及营销、招商、推广的计划、策略、提案)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合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以下简称“项目” )的策划推广,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以及营销、招商、推广的计划、策略、提案等合作事宜。
二、合作期限 委托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合作协议。
三、广告投放总额 本协议合作期间,本项目广告投放总额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 四、工作内容 1、宣传推广的总体策划思路及具体广告操作方案; 2、各阶段的媒介策略和具体排期计划、媒介预算建议; 3、报纸广告、画册、宣传单张、展板、户外广告等创意、撰文、设计、输出、印刷、制作、发布等事宜; 4、影视广告:创意、撰文、设计、制作、发布; 5、广播广告:创意、撰文、制作、发布; 6、公关促销活动的策划和组织; 7、针对目标消费群进行适当的市场调查; 8、营销、招商、推广的计划、策略、提案; 9、媒介发布的监控、统计、评估。
五、广告运作规则 1.严格按照规范的广告策划流程进行。策划流程的基本顺序如下:签约立项——支付月费——制定策略——创意构成——广告表现——客户审定——正稿制作——正稿确认——支付发布费——广告发布——财务结算——效果跟踪——意见反馈等。
签约后项目即进入具体操作阶段,由乙方提供总体策划案,经甲方修改、审定、签字确认后,由双方按照总体策划方案,严格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并按照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媒介计划分步实施。 2.各分项目将围绕第一款所述基本流程进行,各分项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a.乙方依本协议所附的《设计、制作、发布等收费标准》向甲方提交正式的分项报价单;b.甲方审定乙方提交的分项报价单,如无异议,则签字盖章认可,并签署正式的分项合同;c.乙方依据彼此签字盖章的分项合同,开始实际性的工作。
六、双方责任与权力 甲方的责任和权力: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 2、甲方有权及时地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
但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关文件后,应及时、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甲方应指定一位全权代表与乙方沟通,以避免多头决策而导致工作质量、效率下降。
3、若签字定稿后,甲方再次提出修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若因甲方资料提供、审稿、定稿以及再次修改等方面因素所造成的工作延误,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与损失。
乙方根据甲方签字稿输出菲林及其他费用发生以后,若甲方还要再次提出修改要求,乙方根据修改稿重出菲林及其他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有权对某些双方分歧较大之项目进行修改、调整。
5、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付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6、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建议与意见时,应采用包括传真在内的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之效率,及未来之查证。
7、合作期内,甲方在事先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设计、制作、发布等广告、策划合作事宜,否则视为违约。 乙方的责任和权力: 1、乙方承接甲方广告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策划、设计、制作和代理业务,并为甲方资料保密。
2、乙方应主动提前向甲方索要各类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按甲方确认之正稿进行设计/输出/印刷/制作/发布等业务。若因乙方工作缘故导致成品与甲方确认之正稿不一致,从而致使甲方受损,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相应的损失。
3、乙方所有策划方案及相关建议文案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 4、乙方需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经常与甲方交流与沟通。
5、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和各分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讫有关款项,乙方保留暂停策划、设计、制作、发布等相关工作的权利,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6、如因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和各分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而导致撤版或罚款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双方确认的计划发布,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七、收费条例 1、收费范围与标准: a.定金:为确保合同执行的规范化,乙方预先收取甲方定金 叁 万元,定金可在合作期结束时抵冲甲方应付款。
若甲方在合作期中途单方面中止本协议的执行,此项定金转为甲方支付乙方的违约金。 b.策划费:甲方应在合作期内每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元。
广告合同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广告制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具体内容 以甲方广告设计制作要求(订购单)为准。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__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须于当月_____日与甲方核对本月广告制作清单,甲方必须于每月_____日前支付上月广告所发生款项,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须及时提供乙方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所需的文件资料,且其内容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乙方概不负责且拒绝发布。
2.甲方须按时验收设计制作的广告产品,如因甲方所提供文件有误,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制作出错,由乙方负责。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且派专人跟踪服务管理,东莞市区范围外相关费用(如运费)视情节另计。
2.每月对帐须提供合同、效果图、装饰发票及照片,保证相关广告物料制作的真实性及安装后售后服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终止合同,若甲乙双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则违约方须当月广告款项的50%赔偿给守约方。
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当月广告款项,每逾期一天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当月广告款项的2%滞纳金支付给甲方,乙方有权追讨有关法律责任,一切诉讼费用由甲方负责。 如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及拒不支付相关款项。
第六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作期间甲方代表确认的订购单及制作清单、合同属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仅供参考。
授权代理销售协议书 甲方:景皇泰宝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在其所在区域代理销售甲方 系列产品达成共识,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出具授权书,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进口的细胞食物产品.授权代理区域: 省 市 区/县. 二,为了维护代理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乱降价,暴利,损坏甲方的利益,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市场保证金,市代理商 元,县.区代理商 元.(保证金,乙方必须遵守本协仪条款直至协议终止时退回). 三,甲方 产品以特优价供应给市级.县.区级代理商(附甲方代理产品价格表1份),乙方首批进货必须达到 瓶,首批进货额合计为 元人民币.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产品有关文件及其它证件手续等. 2,甲方提供综合成功代理商经验的一套营销方案和各种印制说明书和精美广告宣传单,张贴彩画,光碟等样版. 3,甲方将根据市场发展具体情况适当时在媒体,网站上刊载广告,积极宣传,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并配合扶持乙方发展. 4,合作期内,甲方不能在乙方所在区域内另设立区域代理,确保乙方的独家垄断经营权. 5,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甲方将在3--10天内通过物流或铁路快运或航空快运交货给乙方(偏远地区或交通条件不完善地区推迟几天),发货保险费和运费由乙方承担. 6,甲方每年定期召开市场营销方案和销售培训会议,将通过公司网站新闻通告或传真告知乙方.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其所代理区域争取建立在大型商场,医药店,美容店,厅,院,保健品,健身房,超市等网络营销渠道保证产品的流通,确保产品在当地市场占有率. 2,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营销策略,并在当地区域积极宣传推广等促销活动,扩大影响力,提高效益和产品知名度.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产品价格体系,禁止降价倾销或暴利经营. 4,乙方在自己申请的代理区域内销售产品,若超出区域销售须书面通知甲方备案并取得甲方同意方可销售. 5,乙方应积极维护产品和企业的形象与相关名誉,不得做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更不得涂改伪造损害产品本身及其它代理商的利益. 6,乙方在当地媒体的产品广告宣传,不能把细胞食物当作药物来宣传,细胞食物是食品营养补充品,它是很独特的产品,对人体健康具有全面性神奇般的疗效和功能,请注意宣传方式,乙方如有大型会议,促销活动应提前向甲方汇报实施进展方案和情况,以便甲方给予配合支持. 7,乙方应处理好产品宣传与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及当地各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等之间的关系,以便合法经营. 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书,文件,协议,广告宣传资料,光碟等,乙方应有义务责任维护双方的权益和信誉. 9, 为确保甲方产品品牌和市场拓展计划,乙方应在首批进货三个月内再次补货,乙方年销售计划任务不得低于 瓶,对拓展市场不力而达不到计划要求的,甲方有权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终止乙方代理资格,如乙方连续四个月没有向甲方补货,本协议自动终止. 10,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每年度结算时,凡完成年销售任务计划的,可获得甲方2%的返利和其它奖品,及公司举办旅游活动或宴会邀请. 11,对于甲方有其它系列产品,乙方将拥有优先代理销售的权益,具体由甲方发出通知,乙方提出申请则可同时乙方不得销售其他公司类似甲方的产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要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资格. 六,甲乙双方货款结算方式一律现款现货,款到发货,对于产品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和丢失由保险公司负责索赔,确保甲乙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七,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按年销售计划完成任务后,并执行双方规定条约合法经营可再续签. 八,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签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同等有效. 九,本代理乙方有转让权,但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备案,经甲方同意办理相关转让手续才能生效.(转让费另行协商,办理转让手续费5%). 十,双方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下,需终止本协议,可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终止,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十一,本协议书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 ___ 份,甲乙双方各执行___ 份. 十三,本协议书连封面共八页,甲乙双方不能增减或涂改. 甲方:(盖章)景皇泰宝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法 定 人:__________ 地 址:中国厦门厦禾路1226聚泰大厦0911号 电 话:0592-5164258 传 真:0592-5164268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法 定 人:__________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签约地点: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商品销售代理协议 商品发售方:(以下简称甲方)商品零售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双方共同发展,互惠互利,在双方友好协商下达成如下商品代理协议: 一,甲方向已方提供代销商品 ,商品名称: 品牌: 规格: 数量: 二,代理价格: 元 零售价格: 元 三,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一次, 已方在每月 日前结清上月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品牌推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双方的繁荣与发展,就双方的品牌推广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进行品牌推广及购销活动的原则性协议: 一.产品规范的界定: 甲方销售给乙方特定数码相机(型号: __________)及其它数码类产品将全部使用英文为“ ”中文为“乐美康”的品牌。
二.销售区域的界定: 1.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特定产品(参见第一点)在中国大陆的唯一经销商(渠道指传统通路,大卖场,IT渠道,直销渠道,礼品渠道,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产品外观,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在中国大陆出售给第二家经销。 2.甲方仅限于以LUMICRON品牌以外,并得以OEM/ODM的形式,更换本产品外观的情况,在中国大陆销售给第三方。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约产品(参见第一点)直接或间接于中国大陆以外之国家或区域销售。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拥有英文为“LUMICRON”中文为“乐美康”品牌的商标产权及甲乙双方因行销推广商品之文宣著作权。
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期内得以本中英文商标或标章(logo)作为中国大陆独家推广此品牌并销售其产品,但乙方及其关系企业不得以上开商标在中国及中国以外国家,注册登记或申请网域名称或作为其公司名称。 2.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市场提供充足的产品线,新品上市保持与海外同步并保证所有产品的品质及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具体条款另行商量) 3.由于品牌属甲方拥有,故涉及品牌推广的专项费用(指:企业目录制作、CIS设计、空壳机模提供、托架提供、教学光盘、产品检测费、网站申请及维护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协助或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监制。除上述专项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售前的技术培训服务支持。 5.售后服务由甲方指定下属工厂全责处理。
6.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推广市场,并保持本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市场零售价由双方协商定价,若双方产生分歧以甲方决定为准。
7.如遇市场竞争甲方对乙方所购的产品有责任提供价格保护,单品最高价保数量不超过单品总进货量的30%或单品价保总量不超过2000PCS(以二者较低者为准),价保补偿金额由甲方从乙方的下次订单中补偿。如遇双方对价保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则甲方有权对享受价保的数量选择退货。
但如产品外观已有损坏,乙方不得要求价格保护或退货。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责任利用现有资源并全力开拓新渠道来推广此品牌。
2.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代理或销售与甲方技术规格相同的数码类产品,乙方对台湾品牌的数码相机仅限于经销“LUMICRON”品牌。 3.乙方可以“LUMICRON”及“乐美康”中国总经销的名义进行广告及促销活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
4.对于单纯为新品促销而宣传的费用由乙方在市场利润中贴补。(不明确?) 5.乙方每周二提供库存报表及每月10日前提供下月订单及3个月预估销量表报甲方,以便甲方组织货源和审核价格保护。
如未按时报给甲方则甲方有权取消价格保护或终止或解除契约。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其关系企业不得在任何国家直接或间接申请注册与“LUMICRON”及“乐美康”外观近似或读音、观念相同或类似之中英文商标。
7. 于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及本协议书终止后二年内,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就甲方产品之成本价格、零售价格、技术规格、本协议书内容等与本协议书相关之数据,不得泄漏予任何第三人。 五.购销原则: 1.乙方提供必要的资金质押保证,根据2005年度最低销售目标为1-1.5亿,暂定质押总额3000万台币(其中股票和本票各占一半)。
甲乙双方每年检讨一次质押金额及销售目标 ,甲方视交易金额成长得提高质押额度,乙方应将质押物统一质押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在年度目标的销售范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向乙方供货(除乙方应到期的货款未付及乙方未提供双方约定之资金质押保证二点除外)。
2.为加大乙方的推广力度,甲方每个新机种上市时需提供乙方500台作为铺底。考虑到甲方的实际操作难度,乙方同意用货到90天的开单的方式处理。
乙方在支付此机种尾数500台应付帐款时可选择退货或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价处理。降价部分即甲方对乙方的价保金额支付办法参见第三条第7点。
3.乙方用货到60天T/T付款的方式开单处理。 六.售后服务: 由乙方负责收集市场上所产生的不良品,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修理。
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对渠道的所有售后服务全部采用换货的方式,必须在第一时间解决渠道的销售服务问题(2005年2月底之前)。
2004年12月开始在上海设立维修站。 2.第二阶段:在全国部分重点区域北京、南京、成都、重庆、西安等重要区域设立维修站(2005年6月底之前,如有需要设置除此以外重要区域维修站,双方再议)。
3.第三阶段:在全国所有的省会城市建立维修站(2005年12月底之前)。具体办法另议。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完成质押程序日起(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八.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 在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终止或解除协。
品牌推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双方的繁荣与发展,就双方的品牌推广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进行品牌推广及购销活动的原则性协议: 一.产品规范的界定: 甲方销售给乙方特定数码相机(型号: __________)及其它数码类产品将全部使用英文为“ ”中文为“乐美康”的品牌。
二.销售区域的界定: 1.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特定产品(参见第一点)在中国大陆的唯一经销商(渠道指传统通路,大卖场,IT渠道,直销渠道,礼品渠道,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产品外观,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在中国大陆出售给第二家经销。 2.甲方仅限于以LUMICRON品牌以外,并得以OEM/ODM的形式,更换本产品外观的情况,在中国大陆销售给第三方。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约产品(参见第一点)直接或间接于中国大陆以外之国家或区域销售。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拥有英文为“LUMICRON”中文为“乐美康”品牌的商标产权及甲乙双方因行销推广商品之文宣著作权。
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期内得以本中英文商标或标章(logo)作为中国大陆独家推广此品牌并销售其产品,但乙方及其关系企业不得以上开商标在中国及中国以外国家,注册登记或申请网域名称或作为其公司名称。 2.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市场提供充足的产品线,新品上市保持与海外同步并保证所有产品的品质及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具体条款另行商量) 3.由于品牌属甲方拥有,故涉及品牌推广的专项费用(指:企业目录制作、CIS设计、空壳机模提供、托架提供、教学光盘、产品检测费、网站申请及维护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协助或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监制。除上述专项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售前的技术培训服务支持。 5.售后服务由甲方指定下属工厂全责处理。
6.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推广市场,并保持本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市场零售价由双方协商定价,若双方产生分歧以甲方决定为准。
7.如遇市场竞争甲方对乙方所购的产品有责任提供价格保护,单品最高价保数量不超过单品总进货量的30%或单品价保总量不超过2000PCS(以二者较低者为准),价保补偿金额由甲方从乙方的下次订单中补偿。如遇双方对价保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则甲方有权对享受价保的数量选择退货。
但如产品外观已有损坏,乙方不得要求价格保护或退货。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责任利用现有资源并全力开拓新渠道来推广此品牌。
2.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代理或销售与甲方技术规格相同的数码类产品,乙方对台湾品牌的数码相机仅限于经销“LUMICRON”品牌。 3.乙方可以“LUMICRON”及“乐美康”中国总经销的名义进行广告及促销活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
4.对于单纯为新品促销而宣传的费用由乙方在市场利润中贴补。(不明确?) 5.乙方每周二提供库存报表及每月10日前提供下月订单及3个月预估销量表报甲方,以便甲方组织货源和审核价格保护。
如未按时报给甲方则甲方有权取消价格保护或终止或解除契约。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其关系企业不得在任何国家直接或间接申请注册与“LUMICRON”及“乐美康”外观近似或读音、观念相同或类似之中英文商标。
7. 于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及本协议书终止后二年内,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就甲方产品之成本价格、零售价格、技术规格、本协议书内容等与本协议书相关之数据,不得泄漏予任何第三人。 五.购销原则: 1.乙方提供必要的资金质押保证,根据2005年度最低销售目标为1-1.5亿,暂定质押总额3000万台币(其中股票和本票各占一半)。
甲乙双方每年检讨一次质押金额及销售目标 ,甲方视交易金额成长得提高质押额度,乙方应将质押物统一质押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在年度目标的销售范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向乙方供货(除乙方应到期的货款未付及乙方未提供双方约定之资金质押保证二点除外)。
2.为加大乙方的推广力度,甲方每个新机种上市时需提供乙方500台作为铺底。考虑到甲方的实际操作难度,乙方同意用货到90天的开单的方式处理。
乙方在支付此机种尾数500台应付帐款时可选择退货或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价处理。降价部分即甲方对乙方的价保金额支付办法参见第三条第7点。
3.乙方用货到60天T/T付款的方式开单处理。 六.售后服务: 由乙方负责收集市场上所产生的不良品,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修理。
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对渠道的所有售后服务全部采用换货的方式,必须在第一时间解决渠道的销售服务问题(2005年2月底之前)。
2004年12月开始在上海设立维修站。 2.第二阶段:在全国部分重点区域北京、南京、成都、重庆、西安等重要区域设立维修站(2005年6月底之前,如有需要设置除此以外重要区域维修站,双方再议)。
3.第三阶段:在全国所有的省会城市建立维修站(2005年12月底之前)。具体办法另议。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完成质押程序日起(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八.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 在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
网络营销推广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络营销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实施的网络营销合作项目,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 元为营销服务费用(刊前付款),并按网络业绩 %支付提成费用(月底结算)。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网络营销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 2.按本合同附件载明的付款金额及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3.甲方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有效,如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为明确乙方服务身份,甲方站点首页页脚处需加注乙方标识及链接。
5.甲方需认真积极接待来自网络渠道的意向客户,保证不区别网络意向客户。 6.甲方不以任何形式拖欠乙方业绩提成费用,按业绩到款及时付给乙方规定的佣金 7.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动,甲方不能任意降低乙方的业绩提成比例,需和乙方协商。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1.依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含且不限于网站优化、竞价服务、事件营销广告策划、自媒体营销),按公司规定的商品或服务做网络网络营销,按周向甲方提供营销数据和报告。
3.在合作期间,甲方若需对推广网站进行调整,需事先与乙方商议确定。若甲方在未得到乙方认可或指导的情况下,自行添加、删除网站内容、修改程序等,由此造成流量下降,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在合作期间,乙方可根据合作需要,对甲方网站进行结构、代码优化及调整,甲方需支持和协助。
5.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网络推广,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乙方需和甲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甲方未按约定的服务费用和业绩提成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甲方已付提成款,同时享有追缴违约金的权利。
第五条:合同附则
1.如需停止合同,需提前一周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通知,乙方将网络推广帐号及相关资料移交甲方。
2.甲方款项到位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任意提高甲方的业绩提成标准,甲方也不得任意降低业绩提成标准,如有变动需协商解决。
3.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六条:合同续签
为了便于乙方网络推广营销及技术维护,甲乙双方应在服务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续签合同。
第七条:服务时间
本协议有关网络营销合作项目正式开始实施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第八条:付款方式
1.按每个实时客户销售成交成功后,参照 的标准及时支付提成佣金,不得累计支付佣金。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按约定及时付款的,乙方有权随时终止营销推广操作。 3.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未按成交成功后不支付提成款的,乙方除有权终止本协议外,甲方还应按余款的50%对乙方进行违约赔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