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范本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公司保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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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07:45:03

1.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内容有哪些

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有利于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强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的看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2.保密守则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扩展资料 新华网北京 2011年4月1日电 中央军委主席***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军人员的保密行为,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军队保密形势和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和军队保密工作的政策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3.需要一份完整的《保密管理制度》,不要复制网址

一、总则: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二、保密级别划分为:

1.绝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4.内部资料: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一般损害;

5.公开资料:公开有助于公司利益。

合理划分、确立密级、该保密的必须保密,该公开的必须公开。

三、密级的确立

依据保密分级表确立各类文件资料的密级。

1.公司各部门对其产生的文件资料,提出定级意见,由公司领导签发,确立后均在文件右上角注明。

2.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四、密级变更及解密

1.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要变更密级的,由原产生密件部门或行政主管提出申请,交公司总经理批准变更。

2.对尚在保密期的文件事项,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公开但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原产生密件部门或行政主管提出申请,交公司总经理批准解密。

保密期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事项外,自行解密。

五、保密管理

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系统培训,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不被泄露:

1.公司设专人分管保密工作,有条件的专门设立保密室。公司各部门备专人或兼管负责保存保密材料;

2.公司全体员必须贯彻执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

3.保密档案室(柜)为公司重要工作场所,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触;档案室(柜)内一切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随意翻动;

4.定期检查保密场所的电器设备、防盗、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确保秘密档案材料的安全;

5.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6.传阅保密材料由机要人员统一掌握,划定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控制传阅件的行踪,以防丢失;

7.保密材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纸应及时销毁。

8.保密材料严格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的印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打印过程形成的废纸、废件应及时销毁;

9.密件由机要人员另行打印、复印;

10.传递保密材料要有保密措施,传递应专送,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密件不得携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

11.外出工作须携带保密材料,要经公司部门以上主管批准;

12.做好公司重要会议的保密工作。会址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地方,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滥发会议文件,检查有无遗留材料、笔记本;

13.注意在通讯和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

14.严格限定密件的接触范围。凡查阅公司密件,一律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和登记手续,方可使用文件调阅单;

15.对保密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16.公司保证员工的稳私权不受侵犯,个人资料不被有意泄露。

六.保密纪律

1.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2.不该问的事,不要问;

3.不该看的文件,不要看;

4.不该记(摄、录)的事,不要记(摄、录);

5.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6.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

7.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9.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10.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11.客人问及公司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七.附则

本保密管理制度与会议管理制度、文书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本条例对其他管理办法的保密方面具有指导性;

本制度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本制度从二00四年05月15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4.公司的保密制度应该怎么制定,求示例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书级。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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