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由此可见,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后因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劳动法规范范围内。2、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按现行法律规定,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双方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其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3、聘用协议可参照劳动合同的的有关事项签订,只是保险不能约定。
主要内容建议如下:——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协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由此可见,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后因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劳动法规范范围内。2、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按现行法律规定,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双方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其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3、聘用协议可参照劳动合同的的有关事项签订,只是保险不能约定。
主要内容建议如下:——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协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退休人员返聘合同 以下是一份退休人员返聘合同样本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退休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它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于 2009 年 7 月 1 日生效,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 董事局秘书 。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 六 天,每天工作 八 小时。 (四)报酬 甲方于每月 三十 日前支付乙方 上月 报酬,乙方报酬为基本工资 元,加班费: 元/月,合计每月 元/月。
(五)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六)医疗 1、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医疗期间工资支付参照 及 的有关规定执行。
2、返聘期间如乙方因工负伤的,参照 , 及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执行。 (七)协议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参照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除本条第1、2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违约金参照 、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
(八)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如双方或任一方在协议期满不续约的,需于协议期满前30天通知对方。并于此期间完成工作交接。
(九)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退休返聘协议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退休时间: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详细通信住址: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退休返聘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返聘协议。
第一条 返聘期限1、本返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甲方在返聘期满后同意继续聘用乙方的,可在期满前30日内与乙方协商续签返聘协议事宜。
第二条 工作内容1、乙方甲方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为 。(岗位职责见附件)2、乙方应履行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第三条 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及师德规范,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返聘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第四条 工作时间1、乙方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上下班时间根据甲方规定。
2、乙方因工作需要获准加班的,甲方将参照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加班时限和报酬或调休的规定。第五条 工作报酬、福利待遇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 元,每月 日发放上月工资。
乙方工作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2、乙方不享受甲方在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但享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权利。
第六条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工作条件,提供保障乙方安全的、健康的工作环境。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和解除1、返聘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本协议。3、甲方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本协议。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1)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2)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3)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停工治疗期限超过10日的;(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8)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1)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报酬的;(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第八条 经济补偿、赔偿1、本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作报酬的赔偿金。
如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九条 工伤、医疗1、返聘期间乙方发生工伤的,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2、返聘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支付乙方治疗期间的工资报酬。第十条 特别约定1、乙方应当具备工作岗位所必备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没有相应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2、在寒暑假期间,如需乙方值班的,甲方将发放值班津贴。 3、第十一条 附则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另行约定。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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